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8 生效日期: 2008-09-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吕政发〔2008〕3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
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招投标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性开发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项目招标完成后,项目内所涉及具体工程建设,按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物价、纪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根据住房保障项目的实际情况,政府可指定非营利性住房建设机构承担重要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的确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出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勘察项目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
(六)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布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和开发建设周期;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年限;
(四)保障性建设项目的附加条件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开发建设质量要求;
(八)招标文件答疑,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
(九)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一)中标后拟签订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境外房地产企业须办理入市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投标。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三级以下企业一般不予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印鉴和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标书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一)技术标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xxx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图、建筑立面图、鸟瞰图、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公摊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用房等;
2、建材及配套设施设备表;
3、工程成本分析;
4、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5、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程序计划书(交房时间表);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商务标要求:
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管理水平,考虑建材、设备、人力资源价格波动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各项因素、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平均售价进行报价,同时明确楼层、朝向差价。楼层及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否则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七条开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技术标开标程序: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专家评委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
商务标开标和技术标开标评标在同一天进行,先进行技术标开标评标工作,再进行商务标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经济、技术及可行性等进行比较、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与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确定相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和开发建设合同书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在准备开工前,需向物价和房地产部门申请核准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不得整体或肢解转让中标项目。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不予办理计划、规划、征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整体或肢解转让项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履行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