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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经研究,决定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和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9月起,职业指导课程列为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学生)必修课程。技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指导教学训练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和培训,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更新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方法,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求职就业能力。技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将课程内容分解到各个学期,并在《大纲》中选择适当的教学训练模块,合理安排各学期学时,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机构要结合培训内容、期限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训练模块,组织培训。 
  二、加强职业指导师资培训和技术支持。选用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职业指导教师用教学指导书、学生用教材和职业素质测评工具书、多媒体教学软件。选择部分技校和培训机构,作为职业指导实验基地。根据职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要求,组织师资培训工作,力争每所技校拥有3名以上、每个培训机构1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教师。 
  三、提高职业指导的实际效果。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本地和学校、培训机构实际的职业指导形式和方法。调动全体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职业指导工作。要在做好团体指导的同时,注重强化个性化训练。要通过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实践考核,提高职业指导课程的教学训练效果。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校和培训机构职业指导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提高毕(结)业生的就业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公布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并提供给技校和培训机构。对职业指导工作开展较好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校和培训机构,可批准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应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把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内容,列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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