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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5 生效日期: 2000-01-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0]1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特别是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辖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要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所有或所经营船舶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政府、各级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把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保一方平安。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乡村船舶和农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坚决制止农用船只、渔业船舶载客和渡船超载等违章行为,促进乡村经营性客、货运输船舶和农用船只、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经营性客、货运输船舶安全生产的整治,坚决杜绝无证、无照、无载客定额的船舶投入营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98号和省政府闽政[1990]综200号、闽政[1997]文18号的规定精神,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日常管理监督力度,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要继续加强重大节假日、庙会、集会、赶圩日等特殊时段的管理,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超载会翻船,翻船会死人”的警示力度,增强客渡船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四、要对乡镇船舶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治。今年的春运已经开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刻吸取烟台“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教训,对乡镇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认真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乡村船舶交通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传达到各乡镇、各船舶所有人、经营户,确保乡镇船舶交通的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船舶发展迅速,与八十年代相比,仅乡镇运输船舶就增加了几十倍,已成为繁荣地区经济不可缺少的水上运输生产力量。为加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基本形成了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但是,由于乡镇船舶构成复杂,量大分散,且发展变化快,特别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管理滞后一镇船舶沉船事故频繁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已占全部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90%,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决定性因素。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镇船舶交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各方应切实重视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经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地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或规章,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水利、旅游部门的水利、旅游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船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对于长期异地营运而不回船籍港的乡镇船舶,要重新确定其船籍港,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四、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所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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