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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建设局关于拱墅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7〕138号
转发区建设局关于拱墅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建设局拟订的《拱墅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拱墅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区建设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保障我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行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流程》(杭政办函〔2007〕308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制度,严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拱墅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区房改办设在区建设局(房管局)。
各镇、街道及社区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准入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四、申请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所属镇、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三)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五、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六、明确职责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并建立社区受理收件、公示、接受举报,镇(街道)确认、上报,区房改办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单位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房改办
  1、统筹协调、牵头抓总,与各镇、街道及社区在工作上保持密切联系并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将各镇、街道汇总上报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系统并进行初审,将初步符合申购条件家庭的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汇总送市房改办。
  (二)镇、街道及社区
  1、各社区在规定的公示受理期限内受理申请家庭的公示登记,收缴申请材料,录入《公示表》。在受理期限截止后将《公示表》送所属镇、街道盖章,并在公示期内予以公示和接受群众举报。公示期结束后,填写《公示汇总表》,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送所属镇、街道。
  2、各镇、街道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不予盖章确认;经核实举报不确切的,在《申请表》上标注并予以盖章确认。随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表格和申请材料汇总送区房改办。
  七、经费保障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15号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经费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城区负责的精神,区财政每年下拨相应的工作经费。
  八、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低收入家庭切身利 益的大事,是市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做到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保证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落实责任,确保质量。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和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精心组织好申请、受理工作,认真把好公示、审核关,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项工作。
  3、秉公办事,严肃纪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涉及举报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本实施意见由区建设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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