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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请示我部,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是否适用收容教养。经研究并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 
  我国《刑法》第 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处“不满十六岁”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十四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十九 条的规定不是修改《刑法》。对未满十四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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