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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 2002-08-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九日
芜湖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适用《规定》和《决定》。?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三、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所指安全事故,是指轻伤事故、重伤事故、1~2人死亡事故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国家对行业有特殊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本地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管理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九、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由所属单位和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十、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关闭本地区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山以及其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保护报告或者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法律观念和保护技能。?
十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山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涉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十四、中小学违反《规定》、《决定》,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对安全事故的防范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的规定办理。?
十六、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2年8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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