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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市直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吉安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置财务总监。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市直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是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市政府决定需委派财务总监的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直接委派和管理。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家资产保值、增值和依法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并能认真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强洞察力、综合分析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或具有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总监的资格认证和岗位培训工作。
第八条财务总监的职权:
(一)审核企业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
(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四)审核企业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工资、福利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报告企业经营管理业绩;
(六)参与企业对外投资和捐赠、贷款担保、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监督检查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有权调阅、检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三)有权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有权制止、纠正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五)有权提出企业审计方案,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有权向财政部门以及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第十条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财务总监审核或备案。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三)投资、融资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四)企业年度计划(预算)、年终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五)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计划(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六)工程项目招标、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财务总监应向市财政局报告如下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履行职权的情况。
财务总监的年度报告应当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向厂长、经理提出整改和完善管理建议书。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对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一)未履行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职责,且因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企业决策失误的;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的。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不得兼任正副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
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不得兼任其他职业。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期满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由市财政局管理。财务总监的人事档案可由原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和考核办法,以及福利、保险待遇另行规定。
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依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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