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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是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透明度,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对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对本办法修订时参考。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是指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方式。
第三条 本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代理者销售点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应当与联机备案专网连接,联机备案专用管理软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联机备案专用管理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联机备案专网上提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
第八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联机备案专网提供的示范文本。联机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销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