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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 2006-07-21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6〕69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将《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市政府及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也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办法》精神,积极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06年6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四)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
第四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执法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各工作、办事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拟定,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以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委会有关工作、办事机构书面提出,经各工作、办事机构报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组织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一般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也可以确定上级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作为检查组成员。具体成员名单由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提出,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的具体工作由有关工作、办事机构承办。
第八条在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资料。在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档案资料和案卷、明查暗访等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九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等。
第十条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常委会的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对有关机关的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三条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严重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或罢免:
(一)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五)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又不报告说明的。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可以向执法检查的组织者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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