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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1 生效日期: 2003-11-1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布文号: 青政办字[2003]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8号)精神,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晚婚晚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婚育新风 
  各级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法制建设规划,切实抓好抓出成效。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要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现代化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为晚婚晚育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宣传过程中,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新闻媒体,要把宣传、学习《条例》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处和早婚早育给人口控制、社会发展以及自身成长、家庭幸福带来的危害,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国家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着重向群众讲明法定婚龄只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线,而不是必须和最适宜结婚的年龄,使广大未婚青年明白,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不仅符合法定婚龄,而且是最适宜、最科学的结婚年龄,让他们既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引导鼓励他们兼顾国家和民族利益,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二、落实奖励待遇,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晚婚晚育夫妇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落实晚婚晚育夫妇应享有的延长婚假、产假和晚育丈夫的护理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和克扣晚婚晚育夫妇法定假期内应享有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各区市要制定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奖励政策。有条件的镇(街道)、村(居委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措施,抓好落实。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困难家庭的夫妻要从生产、生活和生育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救助,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通过落实晚婚晚育奖励政策和帮扶措施,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三、畅通信息渠道,努力搞好管理与服务 
  要加快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共享,为抓好晚婚晚育、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确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市民政局和市计生委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协调工作。计生部门要对实行晚婚的夫妻做好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对没实行晚婚的夫妻做好宣传工作,从他们的切身利益出发,讲明晚育的好处和优点,引导他们自觉实行晚育,同时进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宣传,指导他们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要率先垂范,积极探索加强晚婚晚育工作的新路子,创造经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新贡献。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密切配合 
  各级民政、计生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在继续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晚婚晚育工作的同时,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出台有利于晚婚晚育工作的鼓励和优惠政策,积极为晚婚晚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持和发展我市晚婚晚育工作的良好局面,进一步缓解人口出生压力,确保稳定我市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计生委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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