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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长:王祥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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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按当年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10%安排。?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住房建设?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商品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城区旧城改造安置点建设等4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九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合作建房。?
 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出售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住宅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以小户型为主。其中,小户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荆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批准建设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核、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项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八条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购房对象?
  第十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荆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核查。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负责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章价格、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加上、下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最高不得突破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价格的70%。?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确定后,市物价部门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入建设施工以后,在取得预售许可以前,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
 第二十六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时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九条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遍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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