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财预 [2000]33号
省属各委、办、厅、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
为加强省财政对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防止单位挤占、挪用资金,确保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电算化等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账户管理和预算拨款的工作流程,强化对省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年三月十四日
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主管部门 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须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财政预算拨款账户,即一个工资专户、一个公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账户。工资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商各单位后, 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户; 已经开设了公用经费账户的单位, 其开户银行在指 定范围内的经财政厅确认后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 “工资专户” 的核算范围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 用财政预算 内资金拨付给单位的“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单位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 )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补助工资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 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其他工资包括: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 对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在单位公用经费账户下通过明细科目反映并核算,不进入工资专户核算。
第六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
1、财政总会计根据财政厅下达给单位的年度工资预算数,按月将工资款拨到主管部门工资专户;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应逐级将工资款转拨到下属单位的工资专户。
2、财政总会计或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在拨付单位工资款时,必须在资金用途中注明“工资”。
3、各单位的工资账户只限于开支本单位职工工资和转拨下属单位工资,一切与工资 无关的款项均不得在工资账户内收付 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时应按实际发放数从工资专户中开具现金支票,由银行转入职工的信用卡或储蓄卡中。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从个人工资中支付的个人缴纳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可以从工资专户中以转账形式支付。对于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水电费、房租费、煤气费等,由于目前条件不具备可暂由单位公用经费账户先垫付,发放工资时再扣回归还单位。从2001年起,统一由职工个人自行支付,不再由单位财务垫支。
4、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厅和开户银行提供本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实发工资数,开户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花名册直接将工资记入职工银行信用卡。
5、年度执行中的工资政策调整和人员变动引起工资总额变化因素, 按正常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减)手续;工资账户年末余额由单位主动在年终前上缴财政(实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其应补发的必须在年终前结清),如不办理上缴的,由开户银行将余款主动划交省财政。
6、对事业单位收入按规定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各种个人部分的开支,不在此工资账户中反映。
7、开户银行定期向财政报送单位工资支出情况。
第七条 开户银行对用款单位在工资专户中支付工资以外的支出有权拒绝办理(六条规定除外)。
第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的工资专户管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由省财政实行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的工资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开设工资专户管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专户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昆明地区以外的下属单位,可暂不开立工资专户,但对其工资款必须单独拨付,保证工资款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工资专户的会计核算
1、凡直接与省财政厅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主管部门,所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以核算由省财政拨付的或转拨下属单位系统的工资经费。收到省财政拨来工资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工资专户)贷:拨入经费至人员经费至工资转拨下属单位工资时,会计分录为:借:拨出经费至XX单位至工资贷: 银行存款(工资专户)
2、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时, 会计分录为: 借: 经费支出至人员经费至工资 贷:银行存款至工资专户
3、将垫付的各种扣款归还公用经费账户时,会计分录为: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至向职工收取的代垫款 贷: 银行存款至公用经费户
4、年终单位或开户银行将工资专户款上交财政时,会计分录为:借:拨入经费至工资贷:银行存款至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
其他
1、由于工资专户管理是一项新工作, 目前由省财政按主管部门的年度工资预算数,暂按月将工资款拨到主管部门工资专户。
2、各主管部门已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统一在本单位“公用经费” 账户下设置“离退休人员费用” 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3、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经费仍在单位工资专户核算,下年度划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4、对中央单位由省财政给予补助的人员经费,仍按原办法办理。
5、年初预算列入省级并下达各地执行的人员经费,以及买行行业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部门、地质勘探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等, 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定期反映和核实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工资专户安全,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对违反工资专户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