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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江府[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入资后,验资费用按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会计师事务所计费标准〉的通知》(江注协[2002]18号)规定的业务计费标准的基础上减收70%;减收部分可采取当地财政补贴及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减收等渠道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入资后,若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高于增资扩产前一年度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按增资扩产前一年度的金额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应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经努力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属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增资扩产前应缴的金额缴纳。
四、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残联负责解释,并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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