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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8-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转发市档案局关于《江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03]91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档案局制订的《江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印发〈江门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江府办[1986]62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六日

江门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及《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地级市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市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资料范围。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常设机构,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临时单位所形成的档案;
  (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市政府派出办事机构和驻外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如公安部门下属交警局、水利部门下属的水利设计院、农业部门下属的农科所、文化部门下属的文化馆、教育部门下属的学校、卫生部门下属的医院等形成的档案;
  (五)中央和省属驻江门有关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国家档案局规定可不进馆的除外);
  (六)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单位的档案;
  (七)市管干部的死亡人员档案和列入市名人档案管理范围的档案(含受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

  第四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接收或代存以下档案:
  (一)同级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专业户以及市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其他有关档案。
  第五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市档案馆收集、保管建国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列入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单位移交档案、资料,按如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一)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和省档案局印发的《广东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市档案局的《江门市市直单位文书档案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与规范整理工作;
  (二)移交进馆的档案,档案质量应符合上述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市档案局(馆)检查验收出具《档案质量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办理档案移交进馆手续;
  (三)凡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移交进馆;
  (四)凡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之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后进
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文件不宜进馆;
  (五)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检索工具(如纸质检索目录、磁盘等)应与档案同时进馆。
  第八条 撤销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整理、清点工作,在人员解散前及时并按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第九条 档案进馆单位的档案,一般在原单位保管10年;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可延长有关档案移交期限;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市档案馆应提前接收有关档案进馆。
  第十条 市档案馆和档案移交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市档案馆应依法依时按质接收档案进馆;档案移交单位依法依时按质将其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移交进馆;
  (二)档案已进馆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进馆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有权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有义务维护档案移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其移交进馆的档案无偿提供服务;
  (三)市档案馆对代存进馆的档案,不得提供利用或向社会公布,如确有需要,应事前征得档案权属单位和个人同意。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在确定收集范围时,应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档案的实际价值,确定收集对象并编制被收集单位的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档案馆和档案移交单位及个人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中的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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