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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8 生效日期: 2007-06-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肇府37号
印发《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肇庆市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促进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广东省安置政策、能参加正常培训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包括:
(一)退伍义务兵
1、服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含因病)致残,部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4、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优待安置证》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四条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以自愿为原则。
接受免费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及符合政策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可领取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待遇。
不参加免费培训的,仍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第五条退役士兵按规定免费参加两年的职业技术教育或三年的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学习期满后,要继续升读的,其所需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动员退役士兵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武部要通过家访和其他形式,预测退役士兵人数及拟读专业等情况,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市培训办汇总报有关部门及省民政厅。
第八条肇庆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培训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培训办),挂靠在市民政局,培训办的日常工作由民政局负责。
培训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指导做好退役士兵动员、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省定点学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推荐。
第九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工作,具体职责:
(一)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预测本辖区内当年退役士兵的人数;
(三)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报读专业、资格核准工作;
(四)确定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专业,跟踪退役士兵在学、就业情况;
(五)会同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对承担培训的院校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属院校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具体职责: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宣传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省定点培训学校编制退役士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督促学校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
(三)组织退役士兵学生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毕业证书;
(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培训院校做好推荐就业工作;
(五)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考前辅导。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及管理。具体职责:
(一)根据审定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有关职业院校;
(二)会同民政、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按省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落实培训办日常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辖区内各省定点职业技术院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具体职责是:
(一)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及退役士兵报考志愿发放入学通知书;
(二)负责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的学习、生活、政治思想教育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学业;
(三)对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毕业证书。积极组织本校培训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期间,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报名的,民政部门应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年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优待安置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但本人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六条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应与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应发出《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学校发入的入学通知书,携带入学通知书所要求的证件证明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资格核准,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上报市培训办,市培训办于1月2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会同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上报市培训办;市培训办于4月底前、10月底前完成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
第二十一条辖区内省定点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对违纪的退役士兵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应报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核准,并分别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培训办要跟踪落实本市退役士兵学生的在校学习及就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为退役士兵学生的就业提供帮助。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荐第一次就业。
第二十四条所有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凡适合退役士兵学生就业的岗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承担录用和聘用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制订考评方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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