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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9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人大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东莞市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
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
(2005年4月6日)
  一、为了办理好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促进政府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转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市政府将由分管副市长对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协调和督办。
  四、市政府将根据办理进度,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听取、研究有关部门办理人大议案的情况。
  五、市政府督查室为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机构,负责交办、承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负责审查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负责督促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报送。
  六、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负责主办或协办由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进行联络与沟通;负责向相关人大代表所在(或所属)的镇区人大工作机构寄送书面办理结果;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督查室上报书面办理结果。
  七、市政府督查室在接收由市人大常委会转来的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单位交办;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会办,由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代表议案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办理。
  八、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应在收到退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完成交办。
  九、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市政府督查室应在人大会议闭幕后的3个月内拟定办理方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获得通过的办理方案要及时、认真办理,并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办理情况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市政府督查室应在交办后4个月内汇集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拟定书面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一般应在接办后3个月内完成办理,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审定;对涉及问题比较复杂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单位同意,可延期答复,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经审定的办理结果,承办单位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以挂号信形式寄送两份至代表所在(或所属)的镇区人大工作机构,由各镇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送1份给代表个人,另1份用于备案。承办单位同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多名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可由领衔代表所在(或所属)的镇区人大工作机构复印后送达每位代表。
  十三、在送达办理结果的同时,向代表发送征询意见的回执,由代表填写后送其所在(或所属)的镇区人大工作机构转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将代表回执的复印件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备案。
  十四、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和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十五、对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采用网上办公的方式进行。转办、办理结果的审查等均通过市政府办公网进行,但最终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人大代表回复和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督查室。
  十六、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应明确答复代表;
  (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应当先答复代表,问题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应将规划的有关情况答复代表;
  (四)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参考的,应在答复时作出明确说明。
  十七、承办单位应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视察或专项评议;接受持代表证的代表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询问、视察和检查;接受市政府督查室对办理进度、办理质量的督促检查。
  十八、对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工作不落实、逾期不办或敷衍塞责的承办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直各单位、各镇区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纳入办公室系统年终总结评比。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政府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
(2005年4月6日)
  一、为了办理好市政协委员提案,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市政协委员提案,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莞市委员会转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市政府将由分管副市长对重要提案进行协调和督办。
  四、市政府将根据办理进度,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听取、研究有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的情况。
  五、市政府督查室为市人民政府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直属单位交办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督促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六、市政府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为市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单位,负责主办或协办由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提案人进行联络与沟通;负责向提案人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七、市政府督查室在接收由市政协转来提案后1个月内向承办单位交办;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实行会办,由市政协和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后,及时答复提案人。
  八、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政府督查室应在收到退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完成交办。
  九、承办提案的单位,一般应在接办后3个月内完成办理,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单位加盖公章后书面回复提案人,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对确实解决不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十、承办单位应接受市政协组织的对提案办理情况的视察、调研或走访活动;接受市政府督查室对办理进度、办理质量的督促检查。
  十一、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由市政协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直各单位、各镇区办理政协提案的情况纳入办公室系统年终总结评比。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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