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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1 生效日期: 1998-12-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加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投入,加强基础建设,扩大国内需求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除了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外,还制定本暂行办法,以具体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是指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基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投资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农田水利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铁路、公路、通信和重点机场、航道建设;
(三)、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五)、城乡电网改造和工程建设;
(六)、经济适用住宅建设;
(七)、高新技术项目和列入玉林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为加强对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工作,市成立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我市基础设施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建设统一实施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做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建设实施领导、协调、督查,对项目的经费开支、主要设备的订购、工程质量等实行监督。在项目建成以后,在可以撤销指挥部的时候,用成立指挥部的同样办法予以撤销。
第五条各个项目都必须实行企业化、公司化、建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承担项目的经济法律责任。在建设期间,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借贷、偿还,有关合同的签订,财务的管理等;项目建成以后,全权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承担项目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原则上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急需建设的,并且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中央和广西决策相吻合的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
第七条落实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从申请项目立项、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不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一律不予列入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要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这些前期工作完成并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各种配套措施和建设条件不需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其它项目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基建项目报玉林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技改项目报玉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超过以上投资的项目报自治区或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银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地方配套资金来源证明。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报建等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银行应在接到项目法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还款承诺报告后迅速完成审核和评估,作出是否转贷和贷款承诺或转报区财政厅和区有关分行。
第十条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项目工作的领导要具体抓,市和各县(市)区的经济技术开展规划室要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项目前期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建立健全项目库。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与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供水、供电、通讯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列入国家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一律视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35号)规定比例落实项目资本金,并按时到位。
交通运输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邮电通信、化肥项目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它行业项目为20%及以上。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国债转贷资金的项目,各用款单位必须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并将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及法人(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宜兼任业主及法人)、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报告、担保抵押对象及资产、还款承诺书(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分期分批归还转贷资金本息的具体计划时间)等有关详细资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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