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 1996-01-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建立省级调剂基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及拨付由省社会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机构按当年非财政拨款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收缴的保险费数额的1%提取省级调剂基金,于下一年3月30日前上缴省社会保障机构。
财政拨款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暂不实行省级调剂。
第五条省社会保障机构应当设立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专用帐户。从市、县、自治县提取的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应当及时、足额存入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专用帐户。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县、自治县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超过90%,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影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
(二)市、县、自治县发生突发性事件确需由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拨付的。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障机构向省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社会保障机构审查同意后核拨调剂金额。
第八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应当存入银行并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调剂基金。
第九条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由省社会保障机构按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负责。
第十条省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编制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并报送省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审定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对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拨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