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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3-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批转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有住宅出售关系到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出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这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行。
附件:1.地段系数表
2.楼层系数表
3.直管公有住宅装修系数
4.结构系数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住房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直管公有住宅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行政区域内,经承租人租用并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契约》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实行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直管公有住宅出售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承租人出售。
第五条 下列直管公有住宅不允许出售:
(一)已列入计划拆迁改造建设的;
(二)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
(三)经普查属危险房、水淹房、火险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管理工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产管理局(处)具体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宅出售审核工作。
第七条 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直管公有住宅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所(科)申请办理购房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昆明市个人购买直管公有住宅申请书》;
2.《房屋租赁契约》原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地区)证明材料原件。
(二)房产管理所(科)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
(三)房产管理所(科)应自受理购房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区房产管理局(处)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组织填写《昆明市个人购买直管公有住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房屋建筑平面图、契约(复印件)、身份证明有关材料等,一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区房产管理局(处)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批准的相关材料转房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定价。
(五)区房产管理局(处)根据评估结果组织购房人填写《昆明市个人购买直管公有住宅售房协议》(以下简称《售房协议》),汇总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直管公有住宅的出售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拆迁安置中承租人已支付的超面积部分购房款(改善用房金),可凭据冲抵售房款。
拆迁安置中承租人已支付给房管部门的初次保证金,可凭据冲抵售房款。
第九条 新建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住宅和新建框架结构、普通装修标准住宅分别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具体售价按照《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所确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直管公有住宅实际售价应当根据房屋成新、地段环境、楼层系数、装修系数、结构系数等不同因素确定,其中:
(一)房屋成新:二○○二年元月一日以前竣工的住宅,按重置价折扣,年平均折旧率2%;
(二)地段系数:根据住房所在地生活、交通状况等因素分四种类别(详见附件一);
(三)楼层系数:根据所居住楼层进行调整(详见附件二);
(四)装修系数:普通装修标准的调节系数为1(详见附件三);
(五)结构系数:土木、砖木结构住宅以砖混结构、普通装修标准售价为基数,按结构系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售房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实际售价=砖混(框架)售价×(1-年折旧率×竣工年限)×地段系数×楼层系数×装修系数×结构系数
实际售价=每平方米实际售价×建筑面积
按以上实际售价公式计算后,一、二类地段住宅售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655元;三、四类地段住宅售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57元。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售房协议》后,到指定银行缴交购房款,持付发票、《审批表》、《售房协议》等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承租人购买的直管公有住宅,个人产权比例为100%,可以依法进入房产交易市场,合法交易。
第十四条 承租人所购直管公有住宅,因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改造或需修缮改造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有住宅的,一律自行负责房屋的售后维修管理。凡单位购买直管公有住宅的,对房屋进行拆迁改造时,由单位负责所发生的房屋安置等问题。
第十六条 直管公有住宅售房款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存储,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按照《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出售直管公有住宅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行政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受理有关投诉的单位名称和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售直管公有住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东川区、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的30日后实施。原昆政复〔1996〕35号文同时废止。
地段系数
附件一
类别系数区         域
一类1.3翠湖路、圆通街、青云街、平政街、华山路、青年路(北起圆通山南止双龙桥)、盘龙江东西两岸(北起圆通大桥南止双龙桥)、北京路(北起穿心古楼南止金龙饭店)、白塔路(北起人民东路南止拓东路)、报国街、兴华街、人民路(西起小西门东止白塔路)、黄公东街、武成路、磨盘山、洪化桥、大富春街、五一路、如安街、文林街、北门街、龙翔街、钱局街、东风西路(西起小西门东止近日楼)、南屏街、东风东路(西起护国桥东止董家湾)、龙井街、光华街、民生街、景星街、文庙直街、文明街、甬道街、市府东路、正义路、三市街、庆云街、南昌街、象眼街、端仕街、威远街、宝善街、护国路、同仁街、样云街、南强街、尚义街、金碧路、拓东路、南通路、崇仁街、沿河路、靖国路、三合营、瓦仓庄、东寺街、书林街、崇善街、云津市场等所属巷及住宅小区繁华地段。
二类1.15除一类繁华地段以外的,其它一环路区段以内的小区和住宅群。
三类1.00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小区及住宅群。
四类0.90二环路以外的小区及住宅群。
楼层系数
附件二
总层数一层楼二层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七层楼八层楼九层楼
底层1.000.990.990.980.970.970.970.970.97
二层1.011.031.021.011.011.011.011.01
三层0.981.031.031.031.031.031.03
四层0.971.031.031.031.031.03
五层0.961.021.021.021.02
六层0.941.011.011.01
七层0.931.001.00
八层0.931.00
九层0.93
直管公有住宅装修系数
附件三
  系数1。装修标准:一套住宅设有厨房和厕所,厨房设有固定的碗柜(架)或格板,厕所内设有沐浴设施或予留面积。厕所和厨房地面为水磨石、马赛克、磁砖,墙裙为水磨石、磁砖。起居室、卧室等房间内墙为普通白灰砂浆粉刷,地面为无沙地面。门窗为普通门窗。
  装修标准超过或低于以上标准的,其系数按每套装修费用每超过或低于500元,增减1%。
结构系数
附件四
结构土木砖木砖混
系数0.60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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