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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3 生效日期: 2008-07-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林业局
发布文号:

厦林〔2008〕55号
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林业(农林水利)局,各国有林场,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   2008年7月23日印发
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备,原则上每200-300公顷林地配备1名。
  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拔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25-55周岁;
  (二)责任心强,热爱林业工作,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紧要期或因其它工作需要,各区可酌情增聘季节性护林员。
  第七条 村集体(居委会)等集体森林资源所有者推荐的护林员,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国有林(农)场护林员经本单位选聘后应向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各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主动做好护林联防协作,防火紧要期间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发现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的行为以及不执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四)发现森林火情和林业病虫疫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和除治,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察和林业病虫害调查;
  (五)负责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护林员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岗位聘用证书。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标识。
  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护林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及是否优先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补助经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整改,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林业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护林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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