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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8〕17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吉安市乡村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工作,加大巡山护林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处置火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防火员是指与乡镇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护林防火职责,从事护林防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护林防火员的管理工作,当地林业工作站负责护林防火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林区行政村原则上必须聘用一名以上专职护林防火员,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行政村依据山林面积及管理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第二章护林防火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护林防火员选拔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干部优先聘用。
第六条护林防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批准,并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度一签,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三章护林防火员的管理
第七条护林防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
(三)熟悉责任区地形、地貌及植被分布状况;
(四)掌握责任区火险隐患,监管责任区痴、呆、傻、疯、寡等特殊人员;
(五)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防火办报告,并协助组织扑救;
(六)积极向林业部门或执法机关提供火灾肇事嫌疑人、盗伐林木嫌疑人等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林木行为,协助查处森林火灾和盗伐林木案件;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八)做好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镇政府负责对护林防火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对护林防火员管理不到位,在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吉安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乡镇政府对护林防火员应配备必需的装备。
第十一条建立护林防火员培训制度,每年对护林防火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对新聘用的护林防火员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二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各县(市、区)的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护林防火员经费和待遇
第十三条护林防火员的报酬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从村级转移支付补助款和公益林补偿费中安排,除上级补助的经费外,不足部分按商品林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县(市、区)乡两级每年度按护林防火员人数分别安排一定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护林防火员报酬标准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经费由乡镇统一管理,护林防火员的工资由乡镇统一发放,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护林防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政府应解除其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未能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责任区内的野外违规用火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责任区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扑救而酿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火灾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设置障碍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盗伐林木行为未及时报告或制止不力的。
第十七条国有和集体林场、民营林场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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