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2008]16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我局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们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汇总梳理,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设定的由国家环保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的法律、法规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国家环保总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