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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7]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7〕36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一、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由信用社区推荐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掌握在3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均不超过5万元和经营项目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我市就业再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分两类,即支持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和促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又分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两种。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免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适用范围
   为降低门槛,切实为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贷款支持,免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无法提供银行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信用社区或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免除其反担保。
   2、申请对象
   借款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应为信用社区或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社区,所申请的小额贷款必须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从事合法经营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授权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3)持《福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
   3、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信誉良好。没有拖欠银行贷款和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借款申请人在城区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借款申请人已具备可行的生产经营项目;
   (4)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手续。
   4、贴息比例和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30%以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5、申请程序
   (1)符合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由社区审核后退还):
   ⅰ、《福州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见附件一);
   ⅱ、借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ⅲ、《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ⅳ、个体经营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审查推荐。社区应及时受理借款人的申请,根据《福州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调查表》所填事项(见附件二),对借款申请人逐项进行实地贷前资格审查、诚信度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自谋职业的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状况,还贷能力,信用程度等),如实记录其有关情况,并建立信用档案。
   调查包括:
   ⅰ、入户调查:主要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房产核实等情况。
   ⅱ、社区关系调查:主要调查借款申请人邻里关系、水电等缴费情况及社会公德情况。
   ⅲ、社区民警调查:主要调查借款申请人有无违法乱纪记录。
   ⅳ、经营场所调查:主要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场地、经营设备、经营运转等情况。
  ⅴ、配偶或父母家庭调查:主要调查亲属对借款申请人申请借款的态度。
  (3)经办银行贷前审查。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可行性及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福州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调查表》上出具审查意见。
   (4)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经社区审查后推荐,经办银行贷前审查后同意的借款申请,担保公司只要审核程序符合规定,相关材料手续齐全,不再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即直接向经办银行发出担保函。
   (5)经办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经办银行接到担保公司的担保函后,即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放银行提供担保的,则无需担保机构审核出具担保函,由经办银行审核后直接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在申请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和《福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上同时签章注明“××年×月已发放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  ××银行”。
   6、还本付息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不向借款人收取,由财政按季于每季初预拨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后5日内将借款人计收利息清单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设立担保公司方式,根据担保公司核对意见),按实多还少补,再向经办银行预拨下一季度的贴息。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贴息由市财政局直接受理,其他县(市)区贴息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受理。
   7、担保费核拨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费由财政部门按贷款本金的1%计拨给担保公司。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担保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它县(市)区担保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8、风险损失承担
   对到期不能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社区、担保公司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并由经办银行牵头,担保公司、社区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向借款人追讨欠款。出现的风险损失,由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上报,按相关规定核定后由经办银行承担2%损失,担保公司承担1%损失,其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创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1、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适用范围
   为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工作效率,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为不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是自行提供担保(包括财产抵质押,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担保等)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直接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贴息。
   2、申请对象
   自行提供担保且申请小额贷款必须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从事合法经营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持《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贴息比例、额度和期限
   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2008年贴息比例暂按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贴息)和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4、申请程序
   (1)符合贷款对象人员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三)(由经办银行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免费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担保材料等。
   (2)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规定审查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在发放贷款时,应在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上注明“××年×月已发放其他形式小额(担保)贷款”,并签章。应明确告知借款人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若不实,经有关部门查实后,即取消贴息资格。
   5、贴息方式
   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在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由经办银行于季后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四)和借款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贴息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向经办银行拨付,其他县(市)、区贴息分别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办银行应于贴息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贴息拨付到相应的借款人账户。
   6、贷后管理
   经办银行要在发放贷款的次月10日前将上月符合贴息对象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按户籍所在地分别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借款人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交付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好借款人的跟踪服务,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即通知相应经办银行取消其贴息资格。县(市)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相关经办银行定期对借款人贷款情况进行抽查。
   7、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对发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应按不超过所规定贴息贷款额度的实际发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手续费补助资金,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它各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8、风险损失承担
   对经办银行发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出现的风险损失,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三)适当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条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按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含30%),其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5%(含15%)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如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可按实际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人均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相应比例的财政贴息。此类贷款由企业自行提供担保。
   1、贴息比例和期限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不予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办法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企业工商登记部门对应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经核实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五)(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贴息贷款程序
  (1)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贷款的,除了提供经办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材料外,还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2)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申请,应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相应财政部门备案。  4、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的名单,审核企业资格时应告知企业经办银行名单。
   5、贴息方式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实行按年按实拨付。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同时应附上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贷款年度放款利息回单。经办银行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利息清单报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于1月31日前审核拔付给小企业贴息资金。
   6、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按不超过规定额度的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
   7、风险损失承担
   对经办银行发放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坏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其余由经办银行承担。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考核监督
   市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并将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定期通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进展情况,沟通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机制,简化手续,有效服务。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政府应于双月份的10日前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应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4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10%。
   (三)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努力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联动机制,营造良好创业环境,鼓励和帮助各类人员积极创业、成功创业。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资金有限,又难以提供反担保申请不到小额贷款的实际情况,按照《福州市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六),根据创建信用社区申报推荐情况,选择若干社区作为试点,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工作,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帮扶实现自主创业。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
   (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再就业
   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指定福州市商业银行为主办银行,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本通知要求积极参与我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五)做好政策宣传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策划,充分利用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或走进社区开展全方位、多渠道、丰富多彩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诚信宣传活动,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家喻户晓。要注意挖掘、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典型,通过评选表彰创业明星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小额(担保)贷款为一次性扶持政策,即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在其下岗或失业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创业扶持。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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