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8 生效日期: 1991-1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北京市公证处,东城、朝阳、海淀区司法局.
  公证处,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做好我市技术工人涉外交流工作,现就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技术工人职称证书》(以下简称《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技术工人涉外,涉港、澳、台地区交流需要办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公证的,由技术工人本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市劳动局审核验证:
  1.本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签发的《技师证书》;
  2.工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劳动部门)介绍信;
  4.本人二寸半身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二、市劳动局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重新签发统一印制的新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在证书确定技术等级栏目、照片骑缝处加盖“北京市劳动局工人考核专用章”;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师证书》,给予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公证部门办理证书公证。  三、技术工人所持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
  1.1989年11月24日以前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按照(84)市劳培字326号文件授权单位签发的,即:“初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公司(总厂)考工领导小组发放,并向主管局(总公司)备案;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主管局(总公司)考工委员会发放。受委托代考的单位负责应考者的发证工作,并向委托单位的主管局备案”的证书。
  2.1989年11月24日以后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按照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规定,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的单位,按核定专业(工种)考核合格,签发的新《技术等级证书》。
  3.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的,其《技师证书》经市劳动局加盖钢印。
  4.各单位自行印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和1989年11月24日至1991年8月29日期间,各单位签发的原《技术等级证书》(蓝皮本),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公证机关亦不予办理公证。  四、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