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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7 生效日期: 1998-07-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8)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301号)中未予确定的几个利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和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 
 
  1.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五年期由现行的6.75%调整为6.12%,八年期由现行的7.2%调整为6.57%。 
 
  2.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转存款利率由现行的7.218%调整为6.6429%。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5.40%调整为4.23%,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5.85%调整为4.5%,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6.03%调整为4.59%,一年以内由现行的6.93%调整为4.68%。 
 
  二、单位和个人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利率的下调幅度,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批准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重新开办对单位和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其利率暂不作规定,待该业务恢复办理时再一并明确。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无论是当年归集的,还是上年结转的,统一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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