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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朝鲜
发布文号:
 
[主体84(1995)年9月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62号通过
 主体87(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51号修正]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法的基本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拥护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巩固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做贡献。
??第二条:本法确定适用于我国法人、公民与外国法人、公民间财产和家属关系的准据法,并规定民事纠纷解决程序。
??第三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第四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坚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就涉外民事关系,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中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但未确定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国际惯例或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有二个以上国籍的当事人,下列法律成为本国法律
??(一)?当事人具有的国籍之一是我国国籍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当事人具有的国籍是外国国籍的,当事人具有国籍并居住的国家的法律
??(三)?当事人在具有国籍的各国都居住或者都不居住的,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第八条:无国籍当事人居住在某国时,该国法律为本国法律。但当事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居住,或者在数个国家居住时,当事人栖身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律
??第九条:当事人具有按地方适用不同内容法律的国家的国籍时,根据该国有关法律确定本国法律。但无有关法律的,他所属地方或者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为本国法律
??第十条:当事人在我国居住并同时在外国居住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他的居住国法律
??当事人在二个以上国家居住时,他栖身的国家法律为居住国法律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居住时,他栖身的国家法律为居住国法律
??第十二条:根据本法被规定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不能证实其内容的,适用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若无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时,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三条:根据本法被规定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或者适用国际惯例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根据本法,作为准据法适用外国法律而该国法律回归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外国居住的我国公民在本法施行之日前所作的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无失效事由的,在我国境内保留效力。
第二章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参与涉外民事关系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公民和外国法人、公民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第十七条:法人的权利能力,适用法人具有国籍的国家法律。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公民的行为能力,适用本国法律
??根据本国法律分类为未成年人的外国公民,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分类为成年人的,在我国境内的其行为具有效力。
??家属、继承关系、在外国的不动产有关的行为,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外国居住的我国公民的行为能力,适用居住国的法律
第十九条:无行为能力人、部分行为能力人和其证明条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但根据本国法律证明的无行为能力人、部分行为能力人,未能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证明的,可以不予证明。
??第二十条:无行为能力人、部分行为能力人和其证明的效力,适用予以证明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所在不明人、死人证明,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但所在不明人、死人证明与我国境内的法人、公民财产有关的,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章?财产关系
??第二十二条:占有权、所有权等财产有关的权利,适用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和正在运输的财产有关的权利,适用该运输工具标记的国旗、国家的法律或者其所属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有关的权利,遵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我国法律中没有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执行。
??第二十四条:买卖、运输、保险合同订立等行为,适用当事人商议确定的国家的法律。但当事人未对法律达成协议的,适用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五条: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电报或者信件等订立合同的,通知申请的国家的法律为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
??通知申请的地址不明的,申请人的居住地或者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合同订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财产交易行为符合其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也发生效力。
??第二十七条:在我国特殊经济区内的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等财产关系,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未就海上救灾合同有关法律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法律
??(一)在领海,适用该领海所属国家的法律
??(二)在公海,适用管辖海上救灾合同有关事务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在公海,不同国籍的数艘船舶施救时,适用被救船舶上标记的国旗、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对共同负担的海上损害,当事人未商议确定法律的,适用该航次结束的港口或者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属国家的法律。但承受损害负担的各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的,可以适用该国法律
??第三十条:无法律义务而主管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和事务的行为,或者不利益,适用构成其原因的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适用其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在外国的行为,不构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构成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公海,同一国籍的船舶因违法行为相撞的,适用船舶标记的国旗、国家的法律。但不同国籍的船舶因违法行为相撞的,适用管辖撞船有关事务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债权转让,适用其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债务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代行或者解除债务人的权利等行为,同时适用债权债务关系的准据法和债务人对第三者的权利的准据法。
第四章家属关系
??第三十五条:结婚条件适用各结婚当事人的本国法律。但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现已存在结婚关系或者当事人之间有血缘关系等有结婚障碍的,即使根据本国法律构成结婚条件也不准许结婚。
??结婚方式适用当事人成婚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结婚的效力适用夫妻的本国法律
??夫妻具有不同国籍的,适用夫妻共同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夫妻
居住地不同的,适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的同家的法律
??第三十七条:离婚适用各当事人的本国法律
离婚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的,适用他们共同居住地国家的法律;离婚当事人居住地不同的,适用与他们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离婚方式具备当事人离婚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发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离婚当事人中一方当事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我国公民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三十七条约束,而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鉴定,不关父母的结婚关系而适用子女出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四十条:收养和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养父母的本国法律。但养父母具何不同国籍的,适用他们共同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拟作为养子女的人的本国法律以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同意,或者国家机关的批准为收养条件的,应当具备有关条件。
??收养和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符合其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也发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效力,适用子女的本国法律
??父母和子女之中一方当事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我国公民的,适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二条:监护适用于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监护方式采用监护实施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也发生效力。
??第四十三条:在我国居砖?逗留的外国公民没有监护人的,可
以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赡养关系适用被赡养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被赡养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不承认被赡养权利的,可以适用他的本国法律或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不动产继承适用继承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但在外国居住的我国公民的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最近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在外国的我国公民没有继承人的,继承财产由和他关系最密切的当事人继承。
??第四十六条:遗嘱和遗嘱取消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律。遗嘱和遗嘱取消方式符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其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遗嘱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其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也发生效力。
??第四十七条:在外国居住的我国公民的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父母与子女关系、监护、遗嘱,适用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第五章纠纷解决
??第四十八条:涉外民事关系中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十九条:财产交易有关的纠纷的审判或者仲裁管辖由当事人商议确定。
??第五十条:当事人未就财产交易有关的纠纷的审判、仲裁管辖达成协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一)?被告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我国境内的;
??(二)?构成纠纷原因的财产损失发生在我国境内的;
??(三)?被告的财产或者请求标的在我国境内的;
??(四)?纠纷原因与在我国登记的不动产有关的。
??第五十一条:无行为能力人、部分行为能力人、所在不明人、死人证明有关的纠纷,与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公民、财产有关联的,不关当事人国籍和居住地,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二条:对结婚有关的纠纷、离婚提起诉讼时,被告在我国居住或者原告是在我国居住的我国公民的,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三条:夫妻财产关系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在我国居住,或者原告或被告在我国居住并其财产在我国境内的,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四条: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父母与子女关系、监护、赡养关系有关的纠纷,只有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的,才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五条:继承有关的纠纷,继承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或者继承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不关继承人的国籍、居住地,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管当事人的要求,驳回或中止审判或者仲裁:
??(一)?根据本法不能承认对有关纠纷的管辖权的;
??(二)?外国就同一内容的纠纷已经开始审判或者仲裁的;
??(三)?当事人达成协议中止纠纷解决的;
??(四)?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七条:就在外国境内的证据收集、证人审讯等纠纷解决有关的手续,或者外国有关机关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可以向外国有关机关要求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外国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提供的证人审讯笔录、物证等,在纠纷解决中用以证据的,必须经有关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五十九条:对外国有关机关判决的承认,必须经国家间就相互承认达成协议。但我国公民作为家属关系有关的外国有关机关判决的被执行人,要求或者同意执行其判决的,可以承认外国的判决。br>??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认外国有关机关的判决、裁定:
??(一)判决、裁定的内容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二)判决、裁定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管辖的纠纷有关的;
?  (三)判决、裁定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的判决、裁定有关的;
??(四)判决、裁定与我国已承认的第三国的判决、裁定内容相同的;
?  (五)判决、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当事人到庭之下作出的;
??(六)?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有关机关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与外国有关机关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自判决、裁定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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