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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工作许可证发放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一.总则   1.根据《俄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8条之规定,本条例规定向临时居留在俄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以下简称'外国公民')发放工作许可证的程序。   2.工作许可以证件形式表示,该许可证确认外国公民在俄境内从事临时性劳务活动(以下称'外国劳动者')的权利或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在俄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3.工作许可证只发放给18岁以上的外国公民。   4.外国公民如以个体经营者身分在俄登记注册,从事非法人组织形式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外国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被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雇用,都可以获得工作许可证。接纳和使用外国劳动者在俄从事劳务活动的人数应在被批准的限额之内。   5.为每位外国劳动者办理的工作许可证发放给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以及以个体经营者身分在俄登记注册的外国公民。   为保证每位外国劳动者能够离俄出境,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须按照规定程序为外国劳动者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出境缴纳所需的款项,方可获得工作许可。   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可以是以个体经营者身分在俄登记注册的外国公民。   二.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6.雇主、工程(服务)委托人和以个体经营者身分在俄登记注册的外国公民(以下称'申请人')应将工作许可申请(以下称'申请')递交到辖区内务机关。   7.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公民姓名,父称和出生日期; 
  2)外国公民国籍或常住(主要居住)国家; 
  3)外国公民常住地地址; 
  4)外国公民从事劳务或经营活动期限; 
  5)对于以个体经营者身分在俄登记注册并作为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外国公民还需提交本人已获得工作许可证的证明资料(并出示原件); 
  6)工作种类; 
  7)工作地点; 
  8)有关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情况资料; 
  9)对于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包括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在俄登记注册并作为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外国公民应提交已获准接纳和使用外国劳动者的证明文件(并出示原件); 
  10)接纳和使用外国劳动者的条件或外国公民当前经营活动情况;   8.申请表格样式由俄联邦内务部确定。   申请表格用俄语填写,不允许使用简写和缩略语。申请材料内容应全面详实。   9.申请人还应提交30x40毫米外国公民彩色照片及以下文件: 
  1)承认外国劳动者在它国接受职业教育的文凭或是与此类文凭相当的俄罗斯职业教育毕业证书有效的专家证明(证书)复印件(如果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或根据俄联邦国际条约要求具有上述文件); 
  2)外国公民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在俄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外国公民入境前来访问有关组织或参观有关项目的特许文件复印件,这些组织或项目已在俄联邦政府2002年10月11日第754号政府决议批准的清单中载明(俄联邦法律汇编,2002年第41号,3995页)。   10.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和外国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11.外国公民在外国办理的正式文件,其复印件用于取得工作许可时,若俄联邦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文件正本应由俄联邦境外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证。   如果文件用语为外语,应随附经过公证的俄文译文。如果提交文件复印件时没有出示文件正本,则应对复印件进行公证。   12.受理申请时应查验所提交文件手续是否正确。查验的事实以及申请人签字的真实性由辖区内务机关受权官员在申请书上签字予以确认。   13.对申请进行登记时应在上面加注登记编号。   辖区内务机关受权官员给申请人开具申请受理证明。   14.辖区内务机关负责对申请和所提交文件中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发给外国公民工作许可证的决定。   要对每一项申请分别作出决定。   在申请和所提交的文件中存在不实信息及《俄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8条第9款规定的情况是拒绝向外国公民发放工作许可证的依据。   15.申请的审核期限为从申请和必备的文件递交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6.辖区内务机关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拒绝发给外国公民工作许可证则应说明拒绝的理由。   三.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   17.工作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及撤消由辖区内务机关执行。   18.工作许可证中载有执证人的相关信息(姓名、父称、出生日期、国籍或常住/主要居住/国家),有关工作期限或经营活动的信息,必要时还要添加其他信息。工作许可证上贴有外国公民彩色照片。   工作许可证外观为表格卡,表格卡具有多种防伪功能并被做成标准规格尺寸的塑封卡。   工作许可证是一种严肃的证件。   工作许可证表格卡样式由俄联邦内务部规定。   19.工作许可证由辖区内务机关中有权决定发放工作许可证的领导签发,或由该机关授权的官员签发并加盖机关印章。   20.对工作许可证的发放要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标准收缴国家规费。   21.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包括以个体经营者身分在俄登记注册并作为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外国公民必须在外国劳动者在俄劳动活动开始前将为其办理的工作许可证转交该外国劳动者。   22.如工作许可证丢失,外国公民应于10日内通知辖区内务机关,递交请求发放工作许可证副本的申请并说明丢失情况,同时提供本人彩照一张。   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提供任何文件。   在对工作许可证丢失情况进行核查之后,其副本将发给外国公民。   23.如有《俄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第18条第9款和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发生,辖区内务机关将撤消已发放的工作许可证,并在3日内告知外国公民,同时警告其必须离开俄境。与此同时该工作许可证应予以收缴作废。   24.辖区内务机关应将发放和废止的工作许可证进行登记并按法定程序将相关信息呈报俄联邦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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