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3-26 生效日期: 1965-03-26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指导两个邻邦关系的友好精神的鼓舞下,根据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双方相信,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将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长陈毅;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外交部长佐勒菲卡·阿里·布托。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核阅了全权证书,同意以下条文:第一条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并促进互派教育工作者、科学家、学者、专家,其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二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互相设置一定名额的奖学金使对方学生得以在其国家内进行学习。第三条缔约双方鼓励并促进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互相访问和演出。第四条缔约双方鼓励双方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并为双方运动员和体育队互相访问、交流经验、友谊比赛,提供方便。第五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广播、电视、电影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第六条缔约双方努力促进两国文化和知识交流:通过适当的学术和文化机构,组织音乐会、讲学、艺术和科学展览;组织学者访问;鼓励两国科学、艺术、文学团体和其他增进学术的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换出版物;举办手稿、考古标本、艺术品和电影展览以及交换双方同意的广播和电视节目。第七条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商谈。第八条本协定将按两国政府各自的法定程序批准,在北京交换批准书,十五天后生效。第九条如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不提出废除本条约,本协定将无限期有效。如两国政府任何一方有废除本协定意图时,在通知对方六个月后,本协定即告废止。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签字)(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