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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76年补充本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7-01-01 生效日期: 196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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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交货(边境指定交货地点)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ofdeliveryatfrontier)完税后交货(进口国目的地指定地点)delivered…(namedplaceofdestinationinthecountryofimportation)dutypaid补充本“边境交货(边境指定交货地点)”和“完税后交货(进口国目的地指定地点)”,这两个术语的定义最早采用于一九六七年,原系以单独的小册子形式分别印行,一九七四年始并入incoterms之内。为了技术上的原因,这两个术语与一九五三年所采用的各种术语区分开来,并单独订明总则和定义。总则和定义a)如同国际商会制定贸易条件定义时所经常遵循的原则一样,这些《通则》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晰而准确。对于某些难于给以绝对确切地规定的问题,则认为可沿用类似的一般商业或特殊行业的惯例。为了避免发生误会和争议,建议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订定合同时应注意到这些一般的和特殊的惯例。b)买卖双方可采用本《通则》作为合同的一般基础,但为了适应特定交易或当时情况的要求,或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方便,也可以对本《通则》作些特殊更动或有所增减。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订的特别条款与本《通则》的内容有不一致或相违背时,应不受本《通则》规定的限制。c)国内贸易通常使用的一些缩写语,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不易理解。为了使含义清楚,应避免使用此类缩写语。d)贸易商在合同中应用这些《通则》时,应明确理解这些《通则》仅涉及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e)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本《通则》中所指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运输单证都必须是清洁的。f)除买卖合同中另有明确的不同规定外,根据本《通则》,卖方无义务为买方的权益取得保险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本《通则》内“边境交货”的a.5款内容时,买卖双方应共同考虑,货物自启运国的起运地点至买方所选择的最终目的地之间,买方或卖方对保险事宜应承担什么责任。g)除本《通则》另有不同规定外,兹确定下列用词的含义如下:“启运国”是指卖方必须从这个国家,不论使用运输行业或卖方自有的运输工具,根据实际情况,把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或进口国的指定交货地点。“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其责任,根据本《通则》应承担和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从属费用。边境交货(边境指定交货地点)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a)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同时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栈单、码头仓单、提货单或其他类似单证,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使货物在边境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人。此外,尚须提供出口许可证以及在下述b.1、b.2.两款所指的情况下,买方在该时该地受领货物后,货物的任何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证件。上述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必须是已经清楚地分开,或能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b)办理为上述目的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为履行其责任,在按照a.2a款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前,支付启运国或其他地方征收的海关费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统计税等。3.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业已履行a.2a款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时为止。4.除提供a.2a款所列的单证外,卖方还须自负风险及费用,取得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点出口报关所需要的外汇管制许可或其他类似的官方文件,以及为了根据本《通则》的规定,把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须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转运所需的其他单证。5.自负风险及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将货物运至边境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情况需要,则包括经一个或几个第三国转运),承担并支付至该地点的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除按a.6.a.7款的规定外,承担将货物在该地点置于买方控制前的任何运送费用。除a.6.a.7款所规定者外,卖方在根据本《通则》履行其他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可自负风险及费用,使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关于边境指定交货地的特定交货场所(车站、码头、仓库或其他),如在买卖合同中、海关或其他有关主管当局的规章中,或运输行业的规则中均未予以规定,则卖方可任选其中对其最便利的一处,只要该处能提供报关和其他可能需要的适当的方便,以利于有关各方根据本《通则》履行其各自的责任。卖方应将所选择的交货场所通知买方。因此,这个场所应被认为是本《通则》所规定的作为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的指定交货地的交货场所,货物的风险也在此转移。6.在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不超过本《通则》所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卖方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提供给买方通常在启运国可取得的,包括惯用条款的从启运国的起运地至买方指定的进口国最终目的地的联运运输单证。7.如货物到达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按惯例必须或有需要将货卸下或起岸时,卖方应承担该项营运费用(包括驳船费用和搬运费用)。如卖方选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则应负担前段所述费用。8.自费通知买方货已发往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该项通知的发出,应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取正常必要的措施,得以提取货物。9.自费供应运载该合同规定货物至指定交货地点所需要的习惯包装。但根据特定行业习惯,运送合同规定的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10.承担并支付因运输货物至边境指定交货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由此可能需要的检查费用或从属费用,例如丈量、过磅、点数或品质分析的费用。11.为了履行将货物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置于买方控制下的责任,卖方应支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12.除前已述及的单证外,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给予合理的协助,以取得启运国及(或)产地国的证明文件,此等证明文件系买方根据b.2和b.6两款的规定而需要的。b、买方责任:1.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时,买方应立即予以受领,并负责其后的一切运转事宜。2.买方应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或其他地点,自费办理海关及其他手续,支付当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时或由于货物需进入毗邻国家或货物被置于买方控制之后进行的任何移动而可能应缴纳的各种税款。3.当货物抵达边境指定交货地时,买方应承担并支付按照a.7款规定不属于卖方支付的卸货或起岸费用。4.自货物在边境指定交货地被置于买方控制之时起,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包括关税在内的任何费用。5.如货物被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未能立即受领,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于未及时受领货物而发生的不论由卖方或买方付出的任何额外费用,但必须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6.为了在边境指定交货地受领货物后的继续运送,买方应自负风险及费用以领取进口国或其他地方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明或其他单证。7.买方应付给卖方按照a.6款的规定,因取得联运运输单证而支出的额外费用。8.根据卖方的要求,由买方自负费用,将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明及其他单证,或这些文件的证实副本,移给卖方使用,但其使用目的仅以按照a.6款所规定的取得联运运输单证为限。9.如卖方按a.4、a.6两款规定申请许可证及其他单证而需要有关货物在进口国的最后目的地地址时,买方应予提供。10.买方应承担并付予卖方为提供有经验的第三方所出具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而支出的费用。11.买方应承担并付予卖方为尽力协助买方按a.12款规定取得单证而支出的费用。完税后交货(进口国目的地指定地点)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需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a)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完税后置于买方控制下;同时提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栈单、码头仓单、提货单等,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使货物在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人;同时为使买方可按b.1款的规定受领货物,卖方应根据当时当地确实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上述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必须是已清楚地分开或能确定为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货物。b)负责提供进口许可证并负担进口税或捐税,包括结关费用以及为使卖方能在货物完税后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必须在货物进口时和目的地的指定地点支付的其他捐税和费用。c)办理为完成上述目的所可能需要的各项手续。3.卖方在履行a.2a款所规定的义务之前,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4.为了能使货物从启运国出口。必要时经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三国,运往指定目的地的国家,并在该地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除提供a.2a款所指明的单证外,卖方应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证件、领事发票以及有关管理机构签发的其他凭证。5.自负风险和费用,按通常条件订立将货物自启运国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承担并支付货物运至该地的运费或其他运输费用;除a.6款的规定外,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付买方之前,因货物的移动而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卖方在根据本《通则》履行其他全部责任的前提下,有权自负风险及费用,使用其自有的运输工具。关于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的特定交货场所(车站、码头、仓库或其他),如在买卖合同中,海关或其他有关主管当局的规章中,或运输行业的规则中均未予规定,则卖方可任选其中对其最便利的一处,只要该处能提供报关和其他可能需要的适当的方便,以利于各有关方面根据本《通则》履行其各自的责任。卖方应将所选择的交货场所通知买方,因此,这个场所应被认为是本《通则》所规定的作为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的交货点,货物的风险也在此转移。6.如货物到达指定的目的地,按惯例必须或有需要将货卸下或起岸,以便在该处完税后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卖方应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括驳船费,码头、仓库的上下力及其他营运费用等。7.自行承担费用,通知买方货物已交由办理货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第一承运人掌管,或货已由卖方自有的运输工具发往目的地。此项通知应及时办理,使买方得以采取正常必要的措施,以准备受领货物。8.自费供应运载该合同规定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所需要的习惯包装。但根据特定行业习惯运送货物不需包装者不在此限。9.承担并支付因运载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可能需要的检查费用,例如丈量、过磅、点数或品质分析。10.为了按照本《通则》的规定,履行将货物在指定的目的地置于买方控制之下的责任,卖方尚应承担和支付除a.1到a.9各款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b、买方责任:1.当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时,买方应立即予以受领,并负责其后的一切运转事宜。2.当货物抵达指定的目的地时,买方应承担并支付按照a.6款规定不属于卖方支付的卸货或起岸费用。3.自货物按a.2a款在指定的目的地被置于买方的控制之时起,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4.如货物被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未能立即受领,买方应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并支付由于未及时受领货物而发生的不论由卖方或买方付出的任何额外费用,但必须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5.如卖方为申请a.2b款规定的单证而需要有关货物在进口国的最后目的地地址时,买方应予提供。6.买方应承担并付予卖方为提供有经验的第三方所出具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而支出的费用。7.应卖方的要求,并在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买方应取得根据本《通则》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而需要的进口国签发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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