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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人发[2004]181号
 
省直和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国发[1993]43号)和省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的通知》(粤府[1997]29号),多年来,各单位认真落实,坚持以大局为重,克服就业压力大等各种困难,想方设法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支持军队建设,受到部队和随军家属的赞誉。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帮助军人解决夫妻分居、子女生活投靠、解除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加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各单位要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大局为重,坚持适当照顾就近和与原工作单位性质、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随军家属的安置任务。否则,将按照省政府批转《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粤府[1997]2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驻穗各部队政治部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已经批准随军家属中的原在省直和中央直属单位工作需要省人事部门安置就业的在职干部情况,按照《20××年随军家属(干部)安置名册表》和《拟调随军家属(干部)登记表》的要求填写各1式2份,连同《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1份报送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逾期报送的转下一年度就业安置。  三、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非个人原因除外),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第二次就业安置。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关系可以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五、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凡自行选择到就业单位,且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函的,我们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六、随军家属不能突击聘(录)干,不得涂改档案材料,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附件:1.《年随军家属(干部)安置名册表》(略)
  2.《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略)
  3.《拟调随军家属(干部)登记表》(略)
广东省人事厅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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