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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复关于继承法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0-19 生效日期: 1973-10-1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发布文号:
 
驻古巴大使馆: 
  八月十七日函悉。 
  目前我国尚无成文的继承法。在处理有关继承案件时,是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政府的政策。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继承顺序上子女、配偶和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是优先的,他们之间的继承顺序无明文规定。除上述直系亲属外,被继承人生前尽过赡养责任的较疏亲属,亦可酌情继承。我国公证机关和地方法院在出具“继承权证明书”时,一般不引用法律条文,只是证明某某人有继承权。 
  对古巴政府,可口头告诉他们,我国未颁布继承法,处理继承问题,是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父母子女以及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可优先照顾子女、配偶和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父母。 
  另请你馆相机了解古巴有关继承法和养老金以及办理公证认证方面的规定和做法函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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