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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关于如何处理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的升级问题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劳总薪字[1980]89号、民发[19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发[1980]3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按照这个文件规定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他们在地方工作期间的升级问题应如何处理,经研究后,现作如下通知:
  一、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在改办转业以前,于1971、1977、1978年升过级的,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高于或相等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在改办转业时,其升级后的工资级别和标准工资可以不动;如果本人升级后的标准工资仍低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在改办转业后,可恢复本人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的标准工资。由于这些复员干部在地方升级时,是考虑到他们当时的工资一般比较低而升级的,因此,在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时,不能在恢复了原部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再累计增加已经升过的工资级别。
  二、应改办转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在贯彻执行国发[1979]251号文件时,不论是否已经办理了转业手续,均应在恢复原部队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或现在标准工资等于或高于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同其他职工一样进行考核,择优升级。
  已经按照国发[1979]251号文件搞了升级的单位,经考评批准升级的改办转业的复员干部,如果本人这次升级前的标准工资等于或高于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改办转业后,其升级增加的工资不动,并计算升级面;如果本人这次升级前的标准工资低于原在部队时工资级别、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改办转业后,恢复了原在部队时的工资级别、执行地方同级干部标准工资的,其所升的级别不得在改办转业后的工资基础上累加,也不计算升级面,已占用的升级面,原则上留给本单位使用,可以用于本人,也可以用于其他职工,升级面用于其他职工的,原本人从1979年11月1日至1980年3月期间升级所增加的工资,可如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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