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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的答复

状态: 发布日期:1952-06-11 生效日期: 1952-06-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内务部
发布文号: 司行字[1952]第281号
 
  中南司法部二月二十六日司二字(52)第二七○号报告阅悉。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应否一律作离婚案件处理及发离婚证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一、在婚姻法颁布前,未达婚龄业已结婚或同居的早婚男女,现在提出离婚时,应作为离婚处理。双方协议离婚,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处理的,由区发给离婚证;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斟酌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对距离婚龄尚远的,一般应作离婚的判决;遇有特殊情况,如双方距离婚龄不远或已怀孕等,以暂不否定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为宜。
  凡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者,可通知区政府,不必再由区政府发离婚证。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任何一方,虽然持有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但不得作为另行违法结婚的条件。  二、婚姻法颁布后,未达婚龄而私行结婚或同居的早婚男女,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时,应视为婚姻无效,无条件取消其违法的婚姻关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者,发给判决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公所调解处理者,发给证明书,均不再发给离婚证。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或生活特别困难等,自应根据其本人及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及第六七两章关于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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