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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农贷改按新利率计息办法的指示

状态: 发布日期:1953-08-21 生效日期: 1953-08-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3)总银计计字第5498号
 
广东省分行:.
  总行为了减轻农民贷款利息负担,前在总银计计字第3187号函中曾规定:“一九五三年以前贷出未到期的农贷(包括转期及逾期的),不论贷款期限是否在两年以上,也不管是否设备放款,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均改按新利率计息,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前一段,仍按契约规定利率计算……”。现在看来这样规定虽然公平合理,但因农贷分散,户数很多,而管理农贷的干部很少,分段计息就给催收贷款增加了许多困难,为便于催收工作的进行,兹再决定,一九五三年以前贷出至今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货出之日起,一律按目前现行利率计息,不再分段计算,在接到这一指示前已经收回的农贷,可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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