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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县乡小学教师应与当地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同等对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6-11-16 生效日期: 1956-11-1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56]卫医字第586号
 
  最近我们收到教育部转来许多小学教师对公费医疗问题的反映和意见。从反映中可看出,有些地区,由于当地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的重视,一般地解决了小学教师医疗问题。因此,小学教师们对政府公费医疗的措施是非常拥护和感激的;但也有部分地区,对公费医疗预防工作的具体措施、订的制度过严过死,和手续繁杂,并有歧视的表现。困此,引起了教师们的不满。现将反映较普遍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县乡小学教师,应与当地其他县乡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同等对待。不应对小学教员有所歧视或限制过多。如教师放假回家患病后所有医药费,回原地不能报销;而干部在外地看病的医药费单据能报,类似情况应立即改变。
  2.合理划分负责医疗机构,简化诊病手续:如四川荣昌县龙兴乡小学教师反映,原该校在距学校二、三十公尺的曾家山卫生所治疗,而卫生科于今年7月1日规定该校到十里地以外的医疗机构看病;仁寿县新寿小学黄永枚同志反映,该地教师有病后,先要有完小校长的介绍,再有区中心学校的介绍才能看病;如是急重病人须转地医疗时,还要经区、县批准;在县治不好须转院时,再由专署批准。这种繁杂的诊病手续,有时把轻病拖重,应力求改善。同时,转院手续,亦应一切干部一视同仁,不能对小学教员有所不同。
  3.检查和修订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如内蒙伊盟达期二狗湾小学石企强同志反映,该地医疗费一次超过五角以上,须经卫生科批准,而卫生科距学校有80里地;广东龙川县老隆区水贝乡小学董泰梅反映,该校教师一个月只准报销六角钱的医药费,超过部分要自己负担;有的吃中药的药费不准报销等。
  各省、市接此通知后,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如有类似情况,应及时予以重视和改进。
                        195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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