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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劳改单位卫生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1-24 生效日期: 1957-01-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57卫医崔字第28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公安厅、局:.
  几年来,随着劳改工作的发展,各地劳改单位都分别的建立了卫生医疗机构,在当地卫生机关的协助下,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某些劳改机关对经常的卫生预防工作注意较差,必需的物质条件不足和设备简陋,特别是因为长期缺乏业务领导,以致犯人疾病死亡情况仍很严重,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也影响到劳改场所周围的群众健康。为了改变这些情况,必须加强各地劳改单位卫生工作的领导。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今后各级劳改单位的卫生工作,在业务上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关的领导。有关防疫卫生以及制度的制定、机构的设置,都应当参照卫生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并且经常地主动地将有关劳改犯人的卫生医疗情况向卫生机关报告。
  (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应当加强对劳改单位卫生工作的业务领导,定期进行检查,以提高劳改单位的卫生工作质量。关于劳改场所的各种疾病防治和医疗防疫工作所需要的生物制品、药材、卫生宣传资料,以及劳改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补充、培训等工作,均应列入各省、市、自治区卫生机关工作计划之内统一解决。
  (三)关于劳改单位卫生建设方面的投资和经常性的医药费用,仍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筹划解决。各劳改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的增设和撤销,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但规模较大,技术性较高的建设,应当报请当地卫生机关审查,以免造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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