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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状态: 发布日期:1957-12-31 生效日期: 1957-12-3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电技余[1957]字131号
 
一、总则  第1条 新建或改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时的装置,均应按本规程办理。关于现有线路的改进按照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2条 根据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及用途之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级,如表1所示:              架空电力线路等级                    表1
------------------------
|    |    架空电力线路之规格    |
|架空电力|-----------------|
|线路等级|同一回路导线间额 |电力用户的级别|
|    | 定电压(千伏) |       |
|----|---------|-------|
|    |60千伏以上    |与等级无关  |
| ⅰ  |---------|-------|
|    |35~60千伏     |一级及二级  |
|----|---------|-------|
|    |35~60千伏     |三级     |
| ⅱ  |---------|-------|
|    |1千伏以上至20千  |与等级无关  |
|    |伏        |       |
|----|---------|-------|
| ⅲ  |1千伏及1千伏以下 |同上     |
------------------------  第3条 本规程所称弱电流线路包括电报、电话、有线广播、铁路闭塞装置与信号以及电力系统的遥控、遥测等弱电流线路。此等线路,按其重要性亦分为下列三级:
  1、邮电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首都与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中央直辖市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邮电部指定的其它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ⅱ级——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各县及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及相邻两省或自治区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ⅲ级——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或两对以下的市话郊区线路。
  2、铁道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铁道部与各铁路管理局以及后者之间彼此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专用线路。
  ⅱ级——铁路管理局与各分局(站)联系的线路,各分局(站)相互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线路。
  ⅲ级——地区(站内)弱电流线路。
  3、电力工业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电力工业部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电力系统的中心调度所以及电力系统中心调度所联系的线路,电力系统相互之间及电力系统内的多通道回路,遥控线路。
  ⅱ级——电业管理局中心调度所与各电业局调度所、电力系统的各主要电厂和变电所联系的线路,遥测线路。
  ⅲ级——电业局所属其他弱电流线路。
  其他各部门及机关(包括军事部门)的所有弱电流线路的等级应参照本规程分别与有关单位磋商确定。
  第4条 所有有线广播线路均按ⅲ级弱电流线路处理。
  第5条 在处理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问题时,仍应首先考虑电力线路对弱电线路的危害(危险和干扰)影响,此项影响的容许限度应符合“防止通信和信号设备遭受强电流设备危害影响保护规程”。二、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接近  第6条 对地电压不高于250伏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线间额定电压不高于360伏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有线广播线路最低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同一杆上的有线广播线路间以及有线广播线路导线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线广播线路安装与修理的现行各项规定。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架在弯钩上的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不论它们在电杆上排列形式如何,均不应小于1.5公尺。
  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敷设在支撑架或横担上时,距敷设在同一侧的架空电力线路最低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公尺。
  第7条 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线间额定电压高于360伏的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架空电力线路的中性点必须绝缘或经大的有效电阻和感应性阻抗接地。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无论该线路是用弯钩或支撑架架设,均不应小于1.2公尺(发生障碍时应考虑停电检修)。
  3、有线广播线路导线的机械强度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关于档距和气象条件的规定来选择。
  4、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发生接触时,有线广播线路的保护装置必须保证立刻从两端切断有线广播线路,并使其接地。
  5、有线广播线路从有线广播电杆转挂到电力线杆处及自架空电力线电杆转换到有线广播电杆处,都应装有根据架空电力线工作电压而计算的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
  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的位置,应装设在上述两转换点处的有线广播电杆上,从有线广播电杆的基础到架空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转换点附近最高一根架空电力线电杆的高度。
  转换处有线广播杆线的架设要求应符合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规程的规定。
  (在1~10千伏线路上并同时挂有对地电压不超过250伏的架空电力线电杆上架设有线广播线路时,允许挂设有线广播的馈电线,其使用电压及线路架设要求应按本规程第六条处理,其保安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之规定)。
  6、由架空电力线路的分支电杆至装有用户变压器的电杆之距离,不得小于10公尺。
  第8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下列弱电流线路允许同杆架设,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1、电力系统内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用弱电流线路。
  2、工作电压不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线路。
  3、敷设在自动闭塞装置信号线路电杆上的电压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装置的信号线路。
  第9条 与1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弱电流线路,在架空电力线路计划检修或事故临时检修时,按照使用单位协议,有线广播线路所属单位应遵照电业局的通知随时切断其弱电流线路,以保证安全检修。弱电流线路所属单位在未获得电业局通知“检修工作已完毕”之前,不得使用该弱电流线路。
  登杆检修弱电流线路时,须待架空电力线路完全停电后才可进行。
  第10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时,两种线路之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最高杆塔的高度。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弱电流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时,不得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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