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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问题的通知(节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5-04 生效日期: 1963-05-04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63)计城李字第1430号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今后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将有较大的增加。初步计算,一九六三年可以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地方资金,有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税、房地产税、房屋租金、公用事业大修理综合折旧、财政部拨付的城市维护费和城市建设投资等七项,共计十一亿元,在今后几年内,只要严格遵照中央的规定办事,不把这些资金挪用于其他方面,并就材料和劳力的供应作好安排,这样,城市房屋和市政设施失修的问题,是可以逐步得到改善的。 .
  现就一九六三年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和城市建设项目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维护资金应当用于城市房屋和市政设施的维修和改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别用。 
  各城市对今后城市维护和一般改建项目所需的资金,应逐步做到由划归市财政收入的三笔资金中解决。国家的城市建设投资,着重用于重大市政项目的建设。大中工业项目所需要的职工宿舍和福利设施,应包括在该项目的设计中,由国家在各部门投资中解决。 
  (二)优先安排维修项目,特别是保证房屋(首先是危险房屋)的正常维修。对于恢复各项市政设施的原有能力,也要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的进行,首先是保持各项设施的现有水平,并且注意充实维修力量,加强经常性的维修工作,以便延长各项设施的使用年限。 
  (三)安排维修以后,如果资金有余,材料和劳力有保证,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可以进行一些房屋和市政设施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安排这些项目时,应当注意: 
  1.(略) 
  2.新建一些住宅,安置几年来遗留的拆迁户,适当解决部分缺房户的住房。 
  3.(略) 
  4.(略) 
  (四)住宅和各项市政设施维修工作,应当纳入国家计划,按照计划程序和分级管理办法上报批准,用城市维护资金进行房屋和城市设施的改建、扩建、新建,以及添置设备、车辆时,一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这部分资金一律要先筹后用,从城市维护资金中,分期划转建设银行专户存储,按照批准的计划监督拨付。 
  (五)一九六三年城市维护和建设所需的钢材、木材和水泥等主要材料,已在国家计划中单独列出,但数量不多,各地应精打细算,节约代用 
  (六)各城市应当结合长期计划的编制工作,对城市维护和建设作一个长期的安排,以便有重点有步骤地把事情办好。 
  请根据以上意见,安排今后城市维修及建设的资金,检查过去资金使用情况,并请随时把情况告拆我们。 
 
 
196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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