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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试行章程》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2-11-11 生效日期: 1972-11-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2)银业字第265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金(政)局、人民银行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试行章程》,经过全国银行工作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现发去,请各行试行。除储蓄原则、政策、储蓄利率、储蓄种类等应由总行遵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制定外,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作一些具体补充,下发各基层行、处试行。试行中的意见及经验,希及时报告总行。
  有关储蓄存款试行章程中需内部掌握注意的一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为储户保密问题。今后向银行查询储户存款情况,应按国务院过去有关规定,只限于司法或公安部门审理案件的需要,各单位如需要查询储户存款时,要通过司法、公安部门同意。银行内部应由县支行或市行的区办事处一级同意,由储蓄所或代办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得翻阅银行账册。  二、属于非储蓄性质的存款,如确需储蓄所代理服务时,应从严掌握,并不得列作储蓄存款,不计利息。这些存款以“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核算。  三、零存整取,适应小额节余储蓄,目前按整存整取利率计算。由于利率偏高,必须防止套取利息的漏洞,每月存储金额,由各省、市、区分行定一限额,以不超过三十元为宜。有的省、市、自治区分行为照顾群众习惯,采取不固定每月存储金额的办法时,开户后每月续存金额也不宜超过三十元。  四、异地托收,主要是为调动工作而迁移外地的职工和职工家属服务。但由于不断发生遗失、错、压和少数储户利用托收代替汇款等问题。对此办法不要主动宣传。托收已到期的存款,由原存款行计付利息,未到期的存款,原存款行不计付息,由委托行一并计付利息。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试行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和“我们要提倡艰苦奋斗,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的伟大教导,发扬勤俭建国,勤俭持家,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组织零星资金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特举办储蓄存款。
第二条 国家保护人民的储蓄所有权。银行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储蓄工作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积极开展宣传,鼓励人民群众为革命积极参加储蓄;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发展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第四条 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存款和互相储金组织的存款。
第五条、各种储蓄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第二章 储蓄存款种类
第六条 定期储蓄分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两种。
一、整存整取:
1.十元起存,多存不限,一次存入,定期一年。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取款时,按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一并计付本息。
2.定期储蓄存款过期取款时,其过期部分的利息仍照原存单款数和原存单所订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从调整日起照原定存款期限的新利率计算。
3.存款未到期,储户需要全部或部分提前取款时,可凭存单和存款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提前支取。利息按实际存期照活期储蓄利率计算。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未提取部分仍照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计算。
二、零存整取:
1.适应每月都有小额节余款的存储。每月一元起存,开户时由储户固定每月存储金额,由银行发给存单,以后每月存入一次,期限一年,到期时一次支取本息。如储户中途漏存,以后仍可续存,未存月份,不必补存,到期时按每月存款额的实际存期计算本息。
2.过期取款,其过期部分利息,仍照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订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时,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调整日起照原定存款期限的新利率计算。
3.存款未到期,储户如急需用款,可凭存单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提前支取,其利息一律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算。
4.尚未开办零存整取储蓄的行处,是否开办这种储蓄,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确定。
第七条 活期储蓄
一、开户时,一元起存,多存不限。由银行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以后,储户可以随时存取。
二、存取时要填写存、取款凭条,如留有印鉴者,在取款凭条上必须照原留印鉴式样盖章,经银行在存折上登记盖章后,存折交还储户。清户或换新折时,原存折均由银行收回。
三、每年结算利息一次,与入本金起息(一元以下的尾数不计算利息)。未到结算期清户者,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第八条 储蓄存款种类,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各地不得任意增加。
第三章 其  他
第九条 为保障储户利益,各种储蓄均应记名。留印鉴不留印鉴由储户自己选择。不留印鉴者凭存单(折)取款;留印鉴者凭存单(折)和原留印鉴取款。
第十条 储户的存单、存折或印鉴如有遗失、损坏和被窃必须挂失停付时,由本人凭身份证件(机关、企业服务证、户口薄或单位证明等),用书面向原存款银行声明挂失;在存款确未领取并经银行核实无误后,被发新的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凭印鉴取款的储户挂失停付时,不论定期或活期储蓄,如在声明前存款已被人冒领,概由储户自己负责。
第十一条 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迁移外地时,储蓄存款可以凭迁移证明和存款凭证,通过迁入银行办理存款转移手续,在迁入地区继续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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