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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5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淠史杭灌区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龙河口五座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保障库区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淠史杭灌区五座大型水库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设立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淠史杭灌区农业灌溉水费中提取10%,并提取水费外附加10%; 
  (二)从淠史杭灌区工业用水(不包括发电用水,下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外附加10%; 
  (三)从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发电上网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17%; 
  (四)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扶贫信贷资金等。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属省内的由各用水受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的测算,负责统一征收,由县(区)财政上缴省财政,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受益县(区)足额征缴;属省外的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由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第(三)项规定的资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并上缴省财政。 
  第五条 资金征收单位应当据实解缴资金,并于次年2月底前结清。 
  第六条 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从水费中提取的资金和水费外附加的资金,根据五座大型水库的供水量、灌溉面积等因素,分配给所在县。 
  (二)梅山、响洪甸、佛子岭、磨子潭四座电站发电收入的库区分成部分,按照四座电站当年实际发电量的比例,分配给所在县。 
  (三)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扶贫信贷资金等,根据上一年度各库区所在县实际贫困程度、脱贫进度等因素予以分配。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扶贫工作机构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上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六安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分配方案于3月31日前将资金划拨到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办法予以分配。 
  第七条 资金主要用于扶助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其使用范围是: 
  (一)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库区移民集中居住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库区移民发展二、三产业; 
  (四)不具备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库区移民户的二次迁移。 
  第八条 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存入预算外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库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项拨款使用,并接受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资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库区改善交通、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安排特困群众生活。 
  第十一条 库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帮助库区移民尽快脱贫致富。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上缴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征收、分配和使用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擅自减征、免征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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