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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国独资经营企业的出口产品普惠制签证规定(试行)

状态: 发布日期:1984-10-18 生效日期: 1984-10-18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一 为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国独资经营企业经营项目的发展,及时、准确地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简称gsp产地证书,下同),特制订本规定。.
 二 凡出口产品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签发gsp产地证书。
(一) 符合给惠国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加工标准”,“百分比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 必须是在我国国内生产、制造或加工装配的产品。
 三 核算产品成本时,全部原材料、零部件,包括由外国公司、厂商免费提供的,均应计纳入产品成本之内,不得从成本中扣出。
 四 属于中国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应有单据或标志或有关证件加以证明,凡是不能证明其来源者,均应视为进口成分。
 五 台湾省、香港澳门是我国的组成部分。但在出口产品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方面,给惠国将台湾香港澳门列为单独的受惠地区。因此,出口产品中,如使用该三地区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时,应按进口成分计算。
 六 属于国家(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配额出口的产品,同正常对外贸易有冲突的产品和对港澳限额出口的产品,要服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出口配额或限额产品的规定。
 七 申请和签证:
(一) 申请签发gsp产地证书的部门,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正式批准的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国独资经营出口产品的公司、工厂或审批机关指定办理此项工作的部门。(二) 申请部门必须持有审批机关所发证明文件和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国独资经营的协议、合同副本,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产品成本明细单式样见附件一)等有关文件,及时向当地商检局(处)申请注册登记(申请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二),经商检局(处)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者,给予注册登记,并发给准予申请签证通知书(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三)。
(三) 凡经过注册登记的部门申请签证时,应在出口装运五天前,携带申请书和按要求填好的gsp产地证书(一式三份),中国出口商业发票副本及签证商检局(处)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送交商检局(处)审核。
(四) 同一产品,如果每批加工制造所用材料、零部件来源构成不同,申请部门还需及时分别(分批)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由商检局(处)审核。
 八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合同履行完毕,如果签订新的合同,申请部门需重新向当地商检局(处)办理注册登记。
 九 除由内地运至口岸出口并在口岸结汇的商品外,各地商检局(处)不得直接受理异地的申请(包括补发及修改证书)。
 十 不接受在国外的外国(包括华侨)公司、厂商的直接申请。
 附件一、二、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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