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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87-02-25 生效日期: 1987-02-25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体科字[198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划单列城市体委,国家体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管理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
              课题管理条例(暂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委管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管理科学化,推动体育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体育科研管理,逐步实行科研课题招标和合同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加速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现代化建设,为我国早日成为世界体育强国作出贡献。
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 体育科学技术研究必须面向体育运动实践,为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服务。重点加强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重视体育科学基础研究。 第四条 当前应着重抓好对奥运会、亚运会重点项目的研究,力争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 确定委管课题的原则:
  一、有重大意义和科学价值。
  基础研究有独到见解,可能对开拓体育科学的新领域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应用研究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其研究成果在体育领域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或雏型;开发研究有实际应用的现实性,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科研设计周密,开题论证有据,研究对象落实,技术路线正确,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高级研究人员)和能胜任工作的科技人员。所有课题研究人员(不含辅助人员)承担的委管课题不得超过两项。
  四、有必要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
  五、在一般情况下,所开课题的研究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凡招标课题以及根据需要国家体委组织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要提交开题报告进行方案论证,并填写《国家体委科研课题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国家体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学院、研究所等)由本单位审查,一式三份报送国家体委科教司。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目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含国内外文献综述;新产品试制项目应说明此类产品在国内外的现状);
  二、主要研究、试验内容和技术关键(新产品试制项目应包括主要技术指标);
  三、准备工作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现有主要仪器设备;
  五、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六、经费预算及来源;
  七、研究试验地点、对象、规模和进度安排;
  八、预期结果(新产品试制项目要包括试制成功后有无单位承担生产,需要单位、年需要量及经济效益);
  九、承担单位、人员,主要协作单位、人员及分工;
  十、专家论证意见;
  十一、本单位审查意见;
  十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申报课题的期限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过期不予补报。 第八条 申报课题须缴纳手续费,每个课题二十元,在上报课题申报书的同时,汇至国家体委科教司。 第九条 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课题安排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第十条 凡经批准列为国家体委科研计划的课题,其课题承担单位须自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国家体委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者,取消委管课题的资格。 第十一条 合同是承担科研任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课题类别可分为无偿合同和有偿合同两种,其内容包括:
  一、研究试验内容和要达到的技术指标;
  二、研究试验进度和分年达到的指标;
  三、预期结果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经费总额及拨款方式;
  五、合同性质、偿还方式及期限;
  六、其它条款;
  七、签约各方签章。
第四章 执行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承担委管课题的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之内,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委管课题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随时掌握课题的进展情况,定期或随时书面向国家体委报告执行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阶段工作安排、经费使用情况等)。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报告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阶段成果作为附件上报。 第十四条 凡需对课题的计划、进度、人员等做重大调整或因特殊情况申请追加经费者,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申请追回经费的报告要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须中止课题者,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附经费开支明细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家体委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于主观原因(如违法渎职,严重浪费,贪污、挪用、滥用经费等)造成研究工作无法进行须中间课题者,课题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情况,国家体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追回所拨经费。
第五章 总结
 第十七条 委管课题完成后,应认真总结,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整理好科研成果及有关科技文件材料,做出经费决算,提出鉴定(评议)计划及应用推广方案报国家体委,经国家体委主持鉴定(评议)后,方可结束工作。 第十八条 委管课题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未经国家体委同意,不得自行在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该项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组负责人按照研究工作计划,有权支配经费。课题结束后,节余经费留归本单位科研工作使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开动范围:
  一、直接用于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实验材料费;
  二、直接用于课题的加工、计算、分析、测试、租用仪器设备等费用;
  三、课题所需的出差、调研、考察、咨询、资料印刷等业务费用;
  四、课题成果鉴定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体委科研计划内的课题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可参照此条例制订相应的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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