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审批专业银行分行开办外汇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9 生效日期: 1988-07-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
  为配合沿海开放战略实施,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各专业银行业务交叉,总局决定将各专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审批权下放。现就审批专业银行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各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分局批准后,同时报总局备案。总局统一制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各地交通银行外汇业务仍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所属支行的外汇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审批。 
  二、审批条件: 
  (一)各专业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确属地方发展外向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需要; 
  2.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和承诺其债务的书面文件; 
  3.有专门办理外汇业务的机构和熟悉国际金融、外汇业务的专门人才; 
  4.有完善的经营各项外汇业务的办法和财务制度。 
  (二)交通银行各地分、支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其外汇资本金仍按我局(87)汇管条字677号文要求办理。 
  三、外汇业务范围: 
  (一)各专业银行分、支行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存款; 
  2.外汇贷款; 
  3.外汇汇款; 
  4.进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业务; 
  5.非贸易结算; 
  6.代理外币及外币票据兑换; 
  7.代客户办理即期与远期外汇买卖; 
  8.外币票据贴现; 
  9.外汇担保和见证业务; 
  10.征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二)进出口贸易、非贸易结算和代客户办理即期与远期外汇买卖业务,目前只允许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专业银行分行办理,其它下属分、支行暂不办理。 
  四、深圳、珠海、厦门特区的各专业银行分行以及上海交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收入的国家外汇,应及时移存于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并按时向分局报送下列统计报表: 
  1.国家现汇外汇收支统计月报; 
  2.外汇买卖科目各种货币余额表(月报); 
  3.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表(月报)。 
  上述第一项报表由分局按时上报总局。 
  在统一的外汇移存办法未下发执行前,其它各专业银行分行办理结算业务收入的国家外汇应及时移存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并按时向其报送“国家现汇外汇收支统计月报'。 
  五、在总局未统一制订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之前,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可结合本地情况,对开办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分行的财务报表做暂行规定,并报总局备案。 
  放开专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是一项重要工作,请各分局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一定要严格把关,掌握条件。沿海开放地区优先放开,有些内陆地区条件欠缺,不宜马上批准,可在其条件具备后逐步放开。各分局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