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2 生效日期: 1989-08-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89司公字第83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1989)第10号《关于当事人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认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双方对其中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裁决自行协议变更的,如该裁决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1条的规定办理,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如裁决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自行达成的新的协议申请公证,公证处经审查符合申办公证的规定,应予以受理。经公证的协议书,当事人应交一份给原审人民法院备查。在执行新的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