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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成人收养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1 生效日期: 1994-04-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94)司公函041号
 
驻日使馆领事部:.
  你部日领字(94)第042号《关于可否办理成人收养的请示》已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司。经研究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其他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不能被收养。外国人在国外收养我国公民也不得违反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此,驻外使领馆为赴日人员在日本被收养办理有关证明时应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
  贵部关于在积极稳妥,从严审批的情况下恢复办理成人收养事宜的建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我司也可为贵部反映。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并作出修改前,仍应按《收养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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