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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6 生效日期: 1997-07-16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工银发(199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对《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1〕98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于生产领域的贷款。 
 

    第三条   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贷款通则》规定的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科技开发项目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 
 
  三、贷款必须符合风险管理要求,保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第二章 贷款类别 
 

    第四条   科技开发贷款包括: 
 
  (一)技术开发贷款,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国家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主导产品及成套设备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火炬计划贷款,用于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骨干企业、国家重点科研单位或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发挥现有科技优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三)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和重点改造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发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和计算机系统软件以及硬件的购置; 
 
  (四)星火计划贷款,用于支持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开发新产品的“短、平、快”项目; 
 
  (五)科研开发贷款,用于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经济实体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为主,带动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 
 
  (六)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用于支持军工企业利用其先进技术和装备力量开发民用新产品的项目; 
 
  (七)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用于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国家骨干企业创办的科技开发中心等开发、推广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者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科技成果的项目。 
 
 
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的经济实体等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申请科技开发贷款除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 
 
  (三)借款人必须筹足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在工商银行专户存储; 
 
  (四)借款人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五)借款人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誉,并按要求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 
 
  (六)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为BBB级(含)以上。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科技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研制; 
 
  (二)新技术开发; 
 
  (三)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五)购买软件技术、样品样机、检测手段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实验、工装实验费等。 
 

    第八条   科技开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建、基础研究;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或房地产;不得用于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科技开发贷款: 
 
  (一)国家明文禁止投资的项目; 
 
  (二)投资项目未列入国家(或省、市)计划; 
 
  (三)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四)借款人有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期限 
 
  科技开发贷款期限一至三年。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银行的资金供给能力来确定,并在《中长期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必须提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科技开发贷款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经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管理 
 
  贷款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确定每笔科技开发贷款利率,并在《中长期借款合同》中载明。 
 
  借款人必须按期交付利息。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豁免贷款,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免息。 
 
 
第五章 贷款计划管理与立项 
 

    第十三条   计划编制 
 
  总行按照国家信贷计划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根据各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科技开发贷款年度需求计划和上年计划落实情况及贷款资产质量,参考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年度的科技开发贷款计划。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包括新增贷款计划和收回再贷计划,每年初由总行下达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科技开发贷款计划实行专项管理,当年有效,不跨年使用。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 
 
  (一)中央专项计划:贷款计划和项目计划每年由总行下达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贷款计划属于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项目计划属于建议性计划,各级银行要认真审查和评估,按贷款条件掌握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决定更换,并在年底前上报总行备案; 
 
  (二)地方切块计划:贷款计划由总行每年下达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贷款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项目计划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收回再贷计划:收回计划属于考核计划,未完成收回计划的,相应减少再贷计划;再贷计划不受各科技开发贷款类别的限制,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使用;项目计划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与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与申报程序 
 
  中央专项立项由申报单位逐级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并附有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度、上月份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经二级分行信贷部门初审,并对同意立项的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申报单位逐级上报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中央专项计划前一个月报到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复审,并对同意立项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中央专项的立项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总行共同审定。 
 
  申报中央专项的贷款起点为500万元(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起点为200万元)。 
 
  各行用地方切块和收回再贷指标安排的单个项目贷款额度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报总行审批。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凭已获批准的立项计划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评估 
 
  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由二级分行组织项目评估。贷款额度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一级分行及准一级分行组织评估;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总行组织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投资环境、技术与市场及相关条件、财务及经济效益、项目抗风险能力等。具体要求按总行有关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办法执行。 
 
  贷款调查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贷款意见后,送交贷款审查部门。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 
 
  审查部门要对项目程序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是否列入国家(或省、市)项目计划; 
 
  (三)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 
 
  (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 
 
  需提交审贷委员会(小组)的贷款,要按照贷款管理权限提交审贷委员会(小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 
 
  科技开发贷款要按总行有关中长期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由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加盖法人公章。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银行签定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贷款行要对保证、抵(质)押贷款核保核押。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贷款行要按《中长期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项目进度和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项目完工后,银行应同有关部门一起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并将验收结论存入项目档案; 
 
  (四)开户银行要按照完整、保密、适用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审批书、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中长期借款合同》、还款情况和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合同、法律登记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本息归还 
 
  借款人必须按照《中长期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科技开发贷款还款资金来源包括: 
 
  (一)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 
 
  (二)技术成果转让的收益; 
 
  (三)企业综合折旧; 
 
  (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五)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按《中长期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必须按规定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以确保银行债权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 
 
  (一)各行要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贷款管理台账的要求,相应建立科技开发贷款的管理台账,健全贷款监测和管理制度; 
 
  (二)对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 
 
  (三)各行要根据三项贷款压缩比例,层层分解落实,加强转化和催收,减少贷款风险; 
 
  (四)各行要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工作程序》,做好呆账贷款核销。 
 

    第二十五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 
 
  各行要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根据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科技开发贷款必须遵循本办法的原则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结合具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总行1991年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1〕98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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