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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办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企业之间担保公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 1995-07-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青海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5)青司公字09号《关于两个企业法人一个法定代表人能否互为担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另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两个独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企业行为。因此,一个人符合法定条件兼任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两个企业可以互为担保。
  二、请示中提到的担保行为,是一个企业法人(海州民贸公司)以自己的财产(该公司的房屋)为另一个企业法人(西宁天香肉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法定代表人,而视为一个企业法人(西宁天香肉类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财产提供的担保行为。因此,办理上述公证,公证处以出具担保合同公证书为宜。
  三、为降低担保风险,具体担保形式可将海州民贸公司的房屋设定为抵押物。公证处应重点审查该公司的担保能力,即该公司对设定为抵押物的房屋及产权是否有瑕疵并依法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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