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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进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8 生效日期: 1995-08-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95]局房司字第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完成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高法院机关、高检院机关等,下同)及其系统使用土地的调查登记工作,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尽快开展全面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地籍调查、登记和发证工作的范围是:所有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机关事务分别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行政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管理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包括现有、在建和已立项并批准使用的土地。地籍调查、登记的工作方法、步骤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地籍调查的统一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方案》进行。
  二、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地籍调查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分别组织所属单位实施。
  (一)权源资料
  土地权源资料是进行权属确认的重要依据。确定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应当具有以下有关房屋土地的权源资料:
  1、房地所有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划拨及调拨的有关文件;
  4、征地文件;
  5、接收文件;
  6、部以上机关批准文件;
  7、用地协议及会议纪要;
  8、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9、其他权属来源证件。
  (二)确权原则
  为保证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的完整性,有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为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所有:
  1、外单位在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插建、联建、合建的,除国家有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外,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在其以外的土地上插建、联建、合建的,按协议办理。
  2、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经相邻土地使用权人认界,没有与其以外的单位共用的院落、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对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权属来源证件,经认界后,四至无争议的,确定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
  3、凡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过去租借出去的房屋、土地,除另有协议或已依法按规划另行建设的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变。
  4、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确定为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土地使用权。
  5、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内部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凡涉及北京市的土地权属纠纷,报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与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三)申请登记部门
  1、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集中使用的办公区和宿舍区,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办理其土地使用权登记。
  2、由行政机构转变为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系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宗地有争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登记。
  4、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由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登记。
  (四)调查、登记所需图、表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地籍调查表;
  4、指界通知书;
  5、土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
  6、宗地图(房地平面图);
  7、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三、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是地籍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北京市有关部门、各区、县要积极主动提供方便,密切配合,做好中央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
  (一)地籍调查所需表格,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地籍调查的要求,统一印制。
  (二)地籍调查、测绘所需地形图、控制点及一、二级导线点等资料,由北京市有关部门提供。
  四、地籍测量分别上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组织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具有地籍测量资质的队伍,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测绘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地籍调查成果分别由机关事务归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地籍登记发证主管部门及测绘部门联合进行检查验收,8月10日以前分别按系统上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加盖“房屋土地权属审核专用章”后,统一向北京市房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按照地籍管理的统一要求,经审查批准后,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土地登记卡,由申请单位将土地登记卡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送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保证在国务院《批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上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细则,具体组织实施。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等部门、北京市房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并成立合署办公室。北京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并由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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