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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20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布文号: 进出银信发〔1995〕第190号
 
各部、室: .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 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票据 
 
  第五条 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所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 
  (二)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 
 
 
第四章 单据 
 
  第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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