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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 1996-06-10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财[1996]60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业务管理原则上按以下分工:.
  施工技术部门:测量仪器、通讯设备、试验设备等;
  机械设备部门:施工机械、运输部门、动力设备、金属切削设备等;
  物资部门:万能杆件、钢拱架、旧钢梁、旧轨料及料具等;
  生活行管部门:房屋、建筑物、土地、管理用具等;
  卫生部门:医疗器械等;
  新线运输部门:铁路运输设备等;
  教育部门:教学用具等;
  科研部门:科研用具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层次、多级法人经营管理体制的特点。各级、各层次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日常管理应严格按下列要求进行:
  各大总公司、铁路局: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要组织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内部有偿调拨和租赁,审批房屋及建筑物、单台件价值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计划。
  工程局、铁路局工程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结构,协调指导所属单位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引起的生产规模的变化,审批各项固定资产的建造、购置计划,下达生产用主要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组织内部各项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和租赁,核定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需用量,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工程局工程处、铁路局工程段:拟定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按照施工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各项固定资产,组织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大修理计划的实施。
  基层施工单位:有效使用各项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总公司、工程局、路局工程处直接进行机械设备投资时,应明确单位或机构负责管理,对所属单位实行有偿使用或实行租赁制(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8~15)。

第八章 专项工程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专项工程是指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企业建造临时设施的建筑工程,也列入专项工程进行核算,其管理按本办法第十章有关建造临时设施的规定和第十三章有关工程成本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可行性分析制度,在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要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合理确定分析指标,体现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一)建造或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主要从技术、造价、资金、市场、效益等方面进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可行性分析的依据和范围等。
  2.市场预测和拟建规模。包括需求情况的预测、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前景、拟建项目的规模等。
  3.建设项目的地址、地形、气象、水文、地质、原材料、能源交通及公用设施条件。
  4.设计方案。包括主要技术标准、技术工艺、设备选型、原有设施的利用等。
  5.环境保护。
  6.增加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7.实施进度。
  8.投资估算。
  9.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10.经济效益评价。应当在进行以上各项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计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净现值、现值指数和内含报酬率指标,提出评价意见。
  (二)建造或改造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可行性分析,应当根据企业的长远规划,着重从需要与可能两方面进行。建造职工住房,必须有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建造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包括住房周转金、住房折旧、公益金、上级的专项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由企业总工程师主持,由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分析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
  委托外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签订合同,对工作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质量要求、费用支付办法及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可行性分析一般应提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并提出方案选择意见。
  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经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查,由企业第一管理者审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经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代会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上级财务部门在审批中要着重审查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资金总体状况的影响,杜绝盲目扩大投资规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专项工程所需材料、物资和设备的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第六章有关材料、物资和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的施工预算,应再经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专项工程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在建期间,要规范合同,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将工程层层转包。
  (一)自营工程应编制工程成本计划,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
  对成本、费用的管理,应执行本办法第十三章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二)出包工程应当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所选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符合该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
  (三)工程出包时,企业必需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前,应当由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
  (四)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或合同等有关规定拨款,禁止超过合同规定给承包单位拨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制度: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二)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当由工程的主管职能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固定资产卡片账,财务部门应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四)企业应当建立奖罚制度,根据工程完工速度、工程质量、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等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奖罚。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通常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者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一是无实体性。二是高效性,即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在于能够给企业创造或带来未来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三是不确定性,表现为无形资产取得成本的不易确定,转移价值不易确定,以及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易确定。四是独占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被特定主体所拥有,在法律保护下,禁止非持有人无偿地占有或使用,排斥在一般情况下他人的竞争。五是无可比性,是指无形资产的价值或取得成本缺乏横向的价值可比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经济内容分类一般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一)专利权是指政府对发明者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度的发明创造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企业拥有的除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专有技术,如技术诀窍、制造工艺、技术资料、材料配方等。非专利技术不受法律保护,依靠自我保密的方式维持其独占权,可以用以转让和投资。
  (三)商标是用于辨别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志。商标权是企业对商品或业务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门权利。
  (四)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权利。
  (五)商誉是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用户中享有较高信誉、经营情况特别良好而形成的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它代表企业某种优势,如企业或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而得利,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用户的信赖,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效益高,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从事本行业的丰富经验,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
  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它与企业构成一个整体,因此,企业自身建立的商誉不能作价列账。只有发生兼并、转让、联营的行为使企业发生变化时,商誉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方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政府给予作家、艺术家或出版社等保障其出版、销售书籍和艺术作品上的独特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无形资产的取得途径有: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二)企业按受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取得。
  (三)企业通过转让合同或协议购入取得。
  (四)企业接受捐赠取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企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金额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企业在无形资产计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在其价值较小,或已被更先进的技术所替代的情况下,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只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收益的专利权,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
  (二)企业只有在确认取得了无形资产,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具有确认的价值,才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否则,即使企业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一般也不计价入账。
  (三)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付款,除无形资产买价外,还包括支付的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支出。
  (四)企业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在计价入账时,应增减管理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计价入账以后,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的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主要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新型设计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持有者可以申请延续3年。注册商标权的法定年限为1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所有权转让,二是使用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在于其成本的确定及其结账方法不同。如为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摊余价值计算;如为转让使用权,则应将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成本。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记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可分为有偿转让、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有偿或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后向第三者转让并获得土地转让收入行为。
  (一)如果企业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经过估价取得的转让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一部分是土地收益金(又称土地增值费),即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出让土地受益,即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净收益。
  (二)如果企业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无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核算及管理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同。
  土地使用的交换是指企业根据需要自愿出让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来换取另一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如发生连带收入,冲销相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是指企业无偿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第三者。


  第一百四十五条 企业将无形资产用于投资转让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报部审批;
  (二)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转让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其它项目报部备案;
  (三)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转让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要报部审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递延资产,亦称“递延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递延资产与流动资产中的“待摊费用”的区别在于:递延资产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摊销期涉及数年;待摊费用属于短期待摊费用,仅在一年之内逐月摊销。为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为准确考核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依据,应将递延资产与待摊费用分别管理和核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并严格执行,防止潜亏,更要杜绝把递延资产的摊销变成调节企业当期损益的杠杆。
  (一)开办费的计价和摊销:
  开办费开支项目的界定、摊销办法和期限见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如为净收益,不作抵销开办费处理,而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留待弥补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企业按照开办费用的数额,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目标,于开业时规定出开办费的摊销年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开办费的摊销采用“直线法”。
  每年应摊销数=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
  每月应摊销数=每年应摊销数÷12
    或=开办费总额÷(摊销年限数×12)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和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这些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
  改良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
  每期应分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改良支出费用总额÷分摊期限
  分摊期限应为从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次月起到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到期为止。
  如果被改良的固定资产在改良支出没有摊完之前被出租单位调回,应协商处理改良支出,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一般可以一次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三)一次性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计价和摊销:
  企业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核算的管理,一次性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作出分摊计划,在分摊期内不能随意变动,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分摊办法也采用“直线法”。
  (四)会计制度改革实施中出现的递延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由于会计制度改革而新增加内容的摊销,应逐渐分摊完毕,而后不再发生。
  1.1993年6月30日以前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在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为递延资产进行核算,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分摊期限,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分期计划一经制定,不能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2.企业采用制造成本法后,对于从原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中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转入递延资产,在生产完工交库后随销售逐步摊销,记入管理费用。
  3.按照新制度规定,包装物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递延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原制度中待摊费用核算的各项费用,待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视为递延资产管理,转为递延资产。
  费用的分摊采用“直线法”,分摊期限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分摊期限不能随意调整。
  4.国家规定未记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如改革前借入的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以及实行制造成本法而从原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分离出来的管理费用等,应单独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要防止潜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为正确反映和管理递延资产,每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对递延资产进行分析说明,通过对比,说明增减原因,检查有无未按规定少摊、多转递延资产以调整企业财务结果的行为。

第十章 其他资产

 

  第一百五十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或购置的各种简易设施。它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设施,临时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性福利设施。
  铁路工程中的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公路工程中的临时工程以及其他在概预算和计价中单列项目的临时工程,不属于其他资产中的临时设施。对这部分临时工程的管理,比照正式工程进行。
  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其数量和标准,努力降低成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 自行建造的临时设施,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通过“专项工程支出”账户核算)。购入的临时设施,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企业对已入账的临时设施管理同固定资产一样应建立台账。(附表18)
  临时设施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月或季)摊入成本。每期摊销额应在购建完成时确定,并标注在临时设施明细账上。
               该项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预计净残值
  某项临时设施的每期摊销额=-----------------
                     预计使用期限
  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期和临时设施的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除了工程项目完工后还可继续使用的帐篷、活动房屋等临时设施外,工程项目完工后不再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
  对临时设施必须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进行盘点,并核对已提摊销是否正确。
  临时设施的维修费、租赁费等其他属于临时设施费开支范围但不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成本项目,不作为临时设施进行管理和核算。如果费用的支付期与受益期不一致且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账户分期配比。
  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应转入清理。清理净损益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如战备器材),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库存材料和设备管理的规定进行。
  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分别按其原所资产类别(如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管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对其作具体说明。

第十一章 对外投资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与投资目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一百五十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资金来源的安排方面,必须首先保证主业生产经营、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所需,在资金来源可能的情况下,方可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挪用生产、结算过程的资金和铁路建设资金对路外投资经营;不允许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经营。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立项必须慎重从事,严格按投资程序办理,充分地进行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为防止盲目投资和决策失误,必须坚持企业计划、财务部门把关,领导集体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投资经营责任制,明确单位经营者及投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对路外投资、借贷活动中必须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及合法性进行调查确认,按法定程序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符合经济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公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单项对路外投资或合资出资数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构成必须报部财务司备案,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部批准。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价证券应由财务部门专门保管,并在有关报表中予以反映。严禁炒买、炒卖、进行投机活动,但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不开,急需货币资金时,或继续持有某种证券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时可将有价证券转让、出售。该工作应由财务部门严格把关,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对原报上级单位备案的项目,要向上级单位报告;对原报上级单位批准的项目,要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出售。


  第一百六十条 在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对路外投资在拨款前,必须验明各种法律文本、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严格按规定拨款。同时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核算和反映对路外投资经营的资产变动和损益情况,监督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外投资项目,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项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要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评价投资收益的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对投资收益差的项目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清理,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报部备案的投资项目发生投资损失时,要将投资损失原因及处理结果报部核备。对于报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必须在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入账。
  (一)企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企业以购买债券方式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若实际支付价款含有应计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时,对应计利息应单独记账;
  (四)企业以购买股票方式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时,将实际支付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对外投资计价入账。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时,其资产重估确认或约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五条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采用直线摊销法分期摊销。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行为所分得的利润或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股票转让取得的转让收入与原投资额的差额作为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进行核算。转让获得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股利时,应按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进行核算,转让手续费应抵减转让收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企业债券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指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按年计算,年终计算应计利息,计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不应待债券到期一次处理。国库券和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不缴所得税,但应和其他债券利息一同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只在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将免税利息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转让债券获得的收入与原投资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进行核算。转让手续费应抵减转让收入。


  第一百七十条 股票、债券投资之外的其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其他投资的投资收益账户核算。收回投资时,应按原投资数结转,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额的部分作为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第十二章 多种经营

 

  第一百七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多种经营是指从事除工程施工、临管运输、工附业生产经营以外的经营业务。铁路施工多种经营企业是指已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多种经营按资本金取得渠道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独资经营、联合经营、股份制企业等形式。
  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全部资金由主业投资兴办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含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企业)。
  联合经营企业是指由铁路施工企业与铁路集体经济或铁路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由铁路施工企业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主业对联合经营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按长期投资管理。当主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金总额25%以下时,主业采用成本法核算;超过25%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当主业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时,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主业按出资份额,对其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联合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主业对独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的投资作为拨付所属资金管理,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报告纳入主业汇总。
  本办法以下条款只适用于独资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多经企业要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设施和人员。必须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不允许把主业的正常业务或收入划为多种经营。
  多经企业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营业,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要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坚持合理收费,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多经企业与主办单位之间在经济上要划分清楚,不得互相侵占财产,不得互相挤列成本,不得互相挪用资金。经济往来应按规定列账清算。保证投资收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主业闲置的财产、物资,可有偿转让或出租给多经企业,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并按质作价或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租金。
  借垫的资金要限期收回,逾期不还的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占用费。主业供给多经企业使用的水、电、气等,要合理定价并计价收费,不能以办多种经营为名,化大公为小公。


  第一百七十七条 多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收据,从中收取费用。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代签经济合同。
  (三)未经主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单位进行投资、联营和提供贷款。
  (四)不准设立“小金库”、“小钱柜”,或以任何名义截留、转移、私分利润,严禁巧立名目,乱发奖金、实物和补贴。
  (五)签定经济合同,要有财会人员参加,重要合同事先必须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并到合同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多经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配备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程序任命主要财务会计负责人,从事多经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上岗证。
  多经企业因经营规模较小,自身未设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可委托各级主业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代办理财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多经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用多经资金搞建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多经企业应当执行铁道部铁财(1993)68号《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不准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多经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制度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准确、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多经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多经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收款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报销的凭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多经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法规。财会人员应该按照《会计法》行使职权,按规定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多经企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国发(1987)58号《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1987)财法字第52号《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成本费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加强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成本预测和决策,确定目标成本,编制成本费用计划;严格遵守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实行严密的成本费用控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正确核算成本和费用;分析、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一百八十七条 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逐步实行注册会计师的公正评价。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划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工程(产品)成本核算实行制造成本法,企业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效益观念。坚持收入按规定,支出按计划,核算按制度。依靠全体职工监督消耗,控制支出,把成本费用管理贯穿于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一百九十条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第一管理者为首和财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成本费用管理业务系统,并负责成本费用工作。小型企业和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人管理成本费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工程段、队、项目经理部等,下同)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和租赁费用,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列入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列入直接成本。
  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服务对象合理确定分摊办法,按季分期摊销。


  第一百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间接成本:
  (一)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二)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用;
  (三)物料消耗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四)办公费、书报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交通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民工管理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列入工程概、预算的其他有关费用和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费用列入成本。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从事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分别列入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的直接成本。


  第一百九十九条 工业性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构成产品或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列入工业性生产直接成本。


  第二百条 机械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润滑材料、擦拭材料、替换工具及部件的费用、机械搬运、检验费和养路费,列入机械作业直接成本。


  第二百零一条 运输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润滑材料、其他材料、机械配件、轮胎的费用,以及车船养路(河)费、港口费、过闸费、过渡费、装卸费和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列入运输作业直接成本。


  第二百零二条 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等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参照施工单位的列支范围(本办法第196条),列入间接成本。


  第二百零三条 企业自办多种经营的成本开支范围可根据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比照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由企业选择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计提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后,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快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入成本,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成本。


  第二百零五条 返工损失、废弃工程、废品损失,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和可以修复的废品修理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耗费的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所造成的废弃工程和不可修复废品,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第二百零六条 企业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界限,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下列各项费用支出,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和材料购销成本:
  (一)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四)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渠道开支。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清理出售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非常损失,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疗养院经费、公益性(如敬老院、残废人、修道路、搞绿化等)和救济性(如救灾、扶贫等)捐赠、企业赞助、赔偿金、违约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物资供应部门、专项工程施工、福利部门发生的有关费用分别在材料采购成本、专项工程支出、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百零七条 期间费用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费用的发生基本上不受业务量增减所影响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它们不再摊入工程、产品等成本中,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总部(工程局处以上,铁路局段以上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管理人员发生的差旅交通费、误餐补助费,总部发生的办公费、会议费、书报费、水电费、取暖费、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设备、家具、器具等修理费,各种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公司经费,包括汽车的养路费、牌照费、过桥费、年审费、由行政负担的交通安全裁决有关费用,党团组织活动费补贴等列入管理费用。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百零九条 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的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条 参加离退休统筹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离退休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长期病假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行业保险基金,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董事会费;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而支付的费用及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而支付的费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审计费;企业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对厂内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如临时用土地、场所支付的租赁费等,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按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给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及半成品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费用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等技术开发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生产经营期间分摊的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业务经营的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掌握。


  第二百一十七条 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扣除同一单位预收账款后的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发生坏账损失先冲销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列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企业如果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坏账的确认见第五章79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施工、生产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损失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管理费用(包括上级机构管理费、外单位管理费、学会、协会经费、定额测定费、预算编制费、投议标费用、地区防疫和环卫费、招待所费用、信访费用、固定资产搬运费、节日庆典费用、民兵活动和人防费用、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费用、补助农场费用、计划生育费用、托儿补助费、广告费、展览费用、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或鉴证费等),列入管理费用。
  上级机构管理费,企业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编制计划。


  第二百二十条 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包括工程段、队、修造厂、机械站等)如果直接发生除公司经费以外的上述有关费用,如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仍应列作管理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百二十一条 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列入财务费用。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手续费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利息支出,股票发行手续费,不包括在财务费用之内。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服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经费,列入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发生数额较少的单位,可以合并在管理费用核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与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相适应的内部核算体系,各级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成本费用的核算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工程预算定额、施工预算和各种消耗定额、成本和费用计划、责任预算等,核算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正确计算工程和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及期间费用,及时提供可靠的成本、费用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支出。


  第二百二十五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与概、预算相适应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以每一独立编制概、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一项单位工程施工任务的,以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按其各自的概、预算核算其自行施工的部分;
  (三)对于同一建设项目,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四)对于个别规模大、工期长的工程,可以结合经营责任制的需要,按一定的工程部位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五)实行项目法施工的,应以工程项目为核算对象。
  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划分应便于落实成本责任制和归口汇总,由企业统一确定编号。
  工业性生产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的特点,结合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重点产品单独算,一般产品综合算”的原则,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机械作业和运输作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原则上按单机单车进行核算。
  商业、服务行业按网点或柜组作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既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所有成本核算凭证的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确定的核算对象的项目、编号、名称填写清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工程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间接费用应在计算期末按各工程成本的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工业性生产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成本项目,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五项。
  商业、服务业成本项目可参照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企业进行工程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必须与概、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或责任预算一致。路外工程成本项目核算范围与路内工程不一致时,可按路内工程调整一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实际成本必须分别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工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成本和收入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正确归集和反映实际成本,不得以预算成本、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百二十九条 核算工程成本,以季为计算期,有条件的基层施工单位应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材料购销和商业服务的成本,应以月为计算期。


  第二百三十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用。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冲回已列成本,如确需留待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地预制构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在未安装和办理计价手续前,应作为结构件和在产品核算,不得计入当期工程成本。


  第二百三十二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价格,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核算采用计划价格的,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应负担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必须按期按规定方法进行分配,不得任意少摊多摊。
  工业性生产单位的产成品,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其成本差异必须按期进行分配。


  第二百三十三条 成本计算期内已完工程(或产品、作业)的实际耗费,因故尚未提出账单计入成本的,应在月终由有关部门据实提出清单,以应付账款进入成本,期初用红字金额冲回,按实际结算价款计列成本。


  第二百三十四条 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应当实地盘点,并按规定的方法核算成本。


  第二百三十五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按期摊销,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可以跨年计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待摊费用项目、递延资产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企业对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底结清,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
  预提费用项目,按财务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计入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确定摊销额,分期或分次摊入当期实际成本,摊销方法见第六章97条。
  对于单位价值较低、耐用期限较短、易腐易糟、不宜反复周转使用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方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在工程竣工和年度终了时,对在用的周转材料要进行盘点清理,根据实际耗损调整成本。


  第二百三十九条 企业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应按各成本核算对象使用机械的工作时间或完成工程量进行分配,计入实际成本。


  第二百四十条 各项期间费用要进行单独核算,期末进行结转,直接体现当期损益,结转后各期间费用应无余额。


  第二百四十一条 成本费用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
  (一)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
  (二)已完工程(或产成品)成本与未完工程(或在产品)成本的界限;
  (三)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界限;
  (四)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
  (五)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界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施工、生产和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标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按照成本费用责任层次和管理环节,制定考核标准,开展全员、全过程、全工期、全工点的管理,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按规定兑现奖罚,把目标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二百四十四条 企业应对成本费用进行全面考核,施工单位应建立以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


  第二百四十五条 基础工作是成本费用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必须抓好定额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中标包价和概、预算管理、计量检验盘点、原始记录、内部计划价格和班组管理等主要基础工作,建立正常生产管理秩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加强定额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各项定额,制定补充定额及费用标准和定员编制,完善定额体系;加强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定额归口分级管理,按定额考核工、料、机消耗,按费用开支标准考核费用支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管理和审定制度,全面履行经济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


  第二百四十八条 加强中标工程概、预算管理。中标工程概、预算是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统计工程进度、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支出,考核成本费用降低指标和进行成本费用分析的依据。企业必须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做好施工调查,概预算审定和内部预算分劈。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或分层次的内部责任预算,签订分包合同,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
  企业应制定内部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制度,建立工程价款结算台账,做好工程进度统计、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往来等记录。要建立、健全经济签证制度,对施工中发生而工程概、预算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必须事先及时办理签证,定期向发包单位提出调整工程包价和预算的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计算出按成本项目归类的单位工程预算成本;施工中定期计算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成本;竣工后及时计算竣工工程的预算成本,分别据以考核工程成本节超。
  成本费用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中标工程的概、预算资料,熟悉各项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正确反映、分配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实行责任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是企业加强成本控制、落实成本责任制和降低成本的有效形式。企业应创造条件全面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承包。在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单位工程责任预算。按成本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层次分解责任预算,建立责任成本中心,实行全员、全过程、全费用的成本控制。建立责任成本核算、控制、信息反馈系统和绩效报告制度,保证成本费用在受控状态下发生。


  第二百五十条 加强班组管理。班组是企业生产的基础组织。是成本的直接执行者和控制者,也是成本管理最基础环节。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班组管理,强化成本观念,健全班组长的责任制,推行责任成本承包和标准化施工作业,做好各项基础核算工作;组织班组开展劳动竞赛、增产节约、节能降耗、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等项活动把成本管理工作和降低成本的任务落实到生产第一线。


  第二百五十一条 企业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成本费用,必须按规定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编制年度计划,应由主要领导人和总会计师组织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依据是当年的施工任务和本企业历史成本费用水平,并结合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费用措施。确定目标成本应运用科学的预测技术,包括定性和定量预测。定性预测可采用调查研究判断法和分析判断法。定量预测可采用量、本、利分析法、高低点法、回归分析法等来计算未来成本的可能结果。


  第二百五十三条 编制企业的年度成本费用计划,由工程成本计划表(附表式)、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表和管理费用计划表组成。
  成本计划表包括按成本项目区分的概、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四栏。概、预算成本应根据概、预算和计划期内建筑安装工作量编制;计划成本应根据降低成本措施计划编制。
  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包括措施的项目、内容、涉及的对象及工程量、归口管理单位,以及各直接费用项目和间接费用的降低额。它是成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成本中各直接费用项目和间接费用的计划降低额的主要依据。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料,经财务部门据以汇总编制。
  管理费用计划,由各有关部门按分管的费用项目、开支标准或费用定额,以及拟采取的节约措施,提出各费用项目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审核,据以汇总编制。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   

  附属企业的工业性生产单位、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单位的年、季度产品(作业)成本计划,应根据生产任务的企业下达的成本降低指标、工料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计划采取的节约措施编制。材料供应单位的年、季度成本计划,应根据供应任务和企业下达的成本降低指标,费用定额以及计划采取的节约措施编制。


  第二百五十四条 企业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基层施工单位及附属企业编制的年、季成本计划或责任成本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审批,并将批准的成本计划或责任成本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管理部门分解落实,以保证成本计划指标的实现。
  企业的费用计划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审批。


  第二百五十五条 成本费用分析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企业建立分析制度,定期进行成本费用的全面分析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成本费用管理水平。


  第二百五十六条 企业应半年进行一次成本费用的全面分析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按季进行成本的全面分析,并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
  成本费用分析方法主要有对比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等。企业和单位不论采用什么分析方法,都应结合实际,抓住影响成本费用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以提高成本费用分析质量。


  第二百五十七条 成本费用定期分析包括对成本计划、降低成本措施计划和管理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工程成本降低率和降低额实现情况。通过分析,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挖掘降低成本费用潜力,提出改进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工程成本分析,一般可从三方面进行:
  (一)综合分析即对成本计划和降低成本措施计划完成情况做出总的评价,初步检查影响计划完成的原因,为深入分析或专题分析指出方向。
  (二)单位工程成本分析即对单位工程各成本项目的节约超支详细情况和原因所进行的分析。
  (三)竣工单位工程成本分析即对单位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整个过程的成本所进行的分析。
  附属企业的成本分析,可参照上述工程成本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分析责任制,在企业领导或总会计师组织下进行分析,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定期提供分析资料,共同搞好成本费用分析工作。


  第二百六十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企业如有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造成成本费用严重不实,挤占国家收入的,按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本章使用表格见附表16~19)

第十四章 营业收入

 

  第二百六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工程价款收入(含工程索赔收入,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调迁费)、劳务、作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临管运输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确认实现。具体分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其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确认为一次或分次实现。


  第二百六十四条 企业对内分包的施工项目,应将发包方签证认可的结算收入及时分劈给承担该工程施工的所属单位。工程局或工程指挥部对工程处、公司签发的“已完工程计价单”是该单位确认工程款收入实现的依据。工程局未分劈的部分应视为局一级当期收入实现,纳入决算如实反映。


  第二百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路内单位发包的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降低造价比率,从已完工程计价额中扣减的价值,不能作为施工单位的营业收入,应由建设单位按节约投资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企业代发包方购置设备、办理征地拆迁等发生的费用,应据实向发包方清算,不纳入工程价款收入的结算范围。所取得的款项不作为经营性收入反映。


  第二百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宜。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内,路内工程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按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办理,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四)结算双方给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认后,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章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银行申请付款。


  第二百七十条 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同意,可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编送。


  第二百七十一条 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该经发包单位、上级企业领导同意。其工程款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分包单位应该符合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标准。财务部门按合同办理结算。


  第二百七十二条 企业与发包方发生的材料结算,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由企业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企业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
  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设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二)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企业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视同备料款。
  (四)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本年度预付备料款额度控制在不超过年度建安投资(含外资国内配套投资)计划25%以内,个别建设项目专用材料占建安工作量比重较大的,预付备料款额度可控制在30%以内。


  第二百七十三条 企业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收账单”送发包单位和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预收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铁路工程实行月度预收款后,其工程进度(投资完成额)一律以工程统计资料进行财务考核。凡工程进度没有达到月份预收款额度时,建设单位应在下月预支工程款中抵扣。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送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企业应与发包方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俟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清理收回。
  企业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国家规定发包方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二百七十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冒领工程款。如发包单位无故拖欠工程款,应通过建行或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其及时清偿。企业冒领、多领的工程款、发包方违约拖延结算期的,均可按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


  第二百七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基本建设承发包工程验工计价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企业应根据承发包合同规定的验工计价办法,铁路基本建设承发包工程验工计价由预算合同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验工计价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签认后送交财务部门据以填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附营收入,根据有关规定,按如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以货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方(无论产品或商品是否发出)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企业应与购货单位签订分期收款合同,明确规定每次收款的数额和时间,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日期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商品),在收到预收货款时作为企业的一笔负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当产品(商品)发出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商品),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销售收入实现。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六)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销售产品(商品),当企业收到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即可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七)出口销售的产品(商品)陆运以取得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办理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援外出口,以取得铁路联运提单或出口装船提单或交接凭证,开出结算委托书向银行交单时,作为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进口商品的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陆运、客运结算方法同海运)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购单位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九)施工企业租赁设备、销售材料以开具发票或账单、收到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后,作为营业收入的实现。其收入管理的办法比照产品(商品)销售管理办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临管运输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确认及其管理办法,可按该行业有关制度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企业有按国家规定,对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以及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应选择较科学的定价方法,建立内部定价管理制度,确定有权定价的部门或机构,明确调整价格的研究审批手续。


  第二百八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销售量预测、销售价格分析等。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产品(商品)销售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建立计划管理制度,应制订分年、季、月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应当和生产计划相配合,避免产销脱节随时检查分析销售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制订确保完成销售计划的措施。
  (二)建立与销售计划相适应的销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三)建立合同销售制度。企业应与购货单位签定销售合同,合同要素项目应当完整,数量、质量、价格、金额交货期限、结算方式和双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必须明确。对合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和控制。对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应建立审查把关和检查制度。
  (四)建立发货与退回,折让审批制度。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折扣,不论何时售出,当退回,折让或折扣时一律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
  销货退回,是指产品(商品)质量等原因,购买方将已购货物退回原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冲减销售收入,视同没有卖出。如果退换货,不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销售折让,一般是采用赊销方式,因购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经协商折让部分售价。有些非赊销方式的销售,由于以上同种原因,也会出现需方对购方予以额外的折让。
  销售折扣,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多买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在财务处理上未按原价作为销售收入,而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作为销售收入,因而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本办法所指的销售折扣为现金折扣,现金折扣的目的是鼓励买方早日付款,适用于赊销业务。
  产成品(商品)出入库单应由销售部门根据实际销售数量填写,仓库应根据发票“提货联”发货,因品种、规格、质量有问题而发生的退货,应由授权的专人审批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对退回的产成品(商品)的成本应与销售收入同步冲销,保证计算口经相配比。
  (五)建立销货开票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和有关主管人的批准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根据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出产品、同时将发票等有关凭证转财务部门。如产品由销售企业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与销售合同核对后办理收款业务并及时登记入账。
  (六)建立销货款的清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应定期查对,及时清欠;对延期支付销货款的应及时指定专人催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无法收回的呆、坏账损失,应在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后及时列销。对损失金额较大的要报上级审批。
  (七)建立销售管理的自我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及其核算,销售退回,折让与折扣及有关凭证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管理不善而形成损失。
  (八)建立对赊销对象信任程度的调查与分析制度。  1.赊销对象如是企业(或单位)应考察其财务状况,确认其必须具备短期偿债能力。赊销对象如是集体或个体经营者,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要有能够用于抵押赔偿的财产。对于难以考察其信用程度的单位或用户,则应取得可靠的信誉担保(如保险公司,信誉好的企业或单位等)。
  2.赊销必须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规定商品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期限、每次付款的数额,违约责任等,并严格执行。
  3.企业对赊销业务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产品(商品)赊销的范围、审批权限、收款业务的责任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对合同履约率要定期分析。以免造成坏账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企业应组织好工程结算及销售收入款的上缴工作。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独立办理工程款结算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收取的工程结算及销售收入款,凡应按规定下拨的要及时下拨,以保证基层单位正常生产需要。其余除按规定留用外,一律应当及时通过银行或现金予以上缴,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用于搞计划外的各种购置或消费支出。应建立收入款(货币资金)上交控制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将收入款上交完成情况做为衡量所属单位、部门绩效的主要指标纳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企业还应随时分析收入款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原因,每季(月)对上交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分析,及时纠正截留挪用收入款的行为,消除无法足额上交款项表象下存在的潜在亏损和不合理占用。


  第二百八十四条 企业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应避免多头开户。以便集中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百八十五条 企业应注意划清工程结算收入和预收工程款,备料款的界限;划清自行完成与非自行完成工作量所取得收入的界限;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收入,并按实现的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百八十六条 企业应在总会计师领导下,组织计划、预算、施工、物资、机械、财务等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好财务收支计划。
  财务收支计划应按年、季(月)定期编制。在条件成熟和工作需要时,也可编制滚动财务收支计划。收入计划主要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的产值指标填制,同时考虑其他各项收入。根据财务收入计划安排财务支出计划,确定企业财务目标。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财务收支计划绘制企业保本点,分析量、本、利之间相互关系,从分析中寻找矛盾,制定相应措施,修改财务目标。财务收支计划确定以后,要落实到各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监控运行情况,发现偏差较大时要分析原因,做必要修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经营收入的预测工作。工程结算收入的预测可依据对已到手的工作量,本企业的施工生产能力,招揽施工任务的目标,预计可能所取得的施工产值等要素的分析并参考本企业历年完成施工生产水平制订生产能力计划或目标计划。财务部门据此做出工程结算预计收入计划。


  第二百八十九条 经济合同是取得经营收入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是企业取得合理收入的保障。工程承包合同,应坚持对等有偿的原则,按合同规范化的要求起草和签订。要注意合同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当事人的真实性、合同的可行性。对工程造价、工期和工程质量、有关定额、取费标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其合同都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纪律,及时核对双方账目,清理债权债务。保证企业及时取得合法收入。


  第二百九十条 企业应积极走向市场,搞好经营开发,争取有足够的生产任务;应组织好工程概预算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对拟承包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研究和论证;应认真组织对外承包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确保本企业合理收入足额收取。

第十五章 利润及其分配

 

  第二百九十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一般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还应包括百含工资包干节余或超支额。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百含工资包干超支或结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百九十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对外承包工程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联合承包节余投资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产分成利润+临管运输利润-期间费用
  工程结算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包括国外工程和国内外资工程)已向工程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而形成的利润。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价款收入-工程实际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如机械厂、机修厂、混凝土构件厂、门窗厂等)销售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制造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净收入=销售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材料销售利润,指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销售材料所实现的利润。
  其他销售利润,指除上述各种销售利润以外的其他销售利润。如企业内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向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单位提供产品和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指企业承包(或分包)国外工程,国内外资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多种经营利润,指施工企业为了拓宽业务,增加效益,举办一些与工程施工无直接联系的其他行业的经营业务,如:饮食服务、服装加工、商品流通等业务,其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指企业对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出租施工机具、生产设备的租金收入减租赁成本、营业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指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减无形资产账面摊余价值、税金后的差额。
  联合承包节省投资分成收入,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合承包工程项目,从节省投资中分得的收入。
  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承包的生产性工程项目比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生产单位提前投产,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以提前投产利润中分得的收入。
  临管运输利润,指企业对非营业铁路在临管期间取得的运输收入,减临管运输成本、临管税金等后形成的利润。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百含”工资包干结余或超支额,“百含”工资包干结余额指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铁路施工企业,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应提取的含量工资的结余数,“百含”工资超支额指本年实际发放的工资大于应提取的含量工资的超支数。按规定,本年“百含”工资的结余额应从本年营业利润中转出,作为负债;本年“百含”工资的超支额应用以前年度“百含”工资结余弥补,增加当年营业利润。


  第二百九十三条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购买股票分得的股利(现金股利),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份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第二百九十四条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份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二百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净收益、收回调入职工欠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罚款及滞纳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不需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收入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收入等。


  第二百九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处理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非常损失,自办技工学校经费,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公益性(如敬老院、残疾人、修道路、搞绿化等)、救济性(救灾、扶贫等)捐赠,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编外人员生活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待业青年参军优抚费,疗养院经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审批手续按第七章第127条规定执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益由工程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停工损失由工程局、铁路局的工程处审批;其他各项营业外支出由各级的财务部门、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百九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以前弥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不足的,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内仍未弥补完的亏损,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第一次发生的亏损,在延续五年中间未弥补完以前,又发生了亏损,此亏损仍可自发生亏损的年份算起,五年内延续弥补。弥补亏损时,应作到先亏损的先弥补、后亏损的后弥补。


  第二百九十九条 铁路施工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根据企业利润总额和国家纳税调整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润总额-税前调整项目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第三百条 根据国家规定,铁路施工企业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
  (一)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指企业发生的亏损,在延续五年之内可以用交纳所得税前利润弥补的部分。
  (二)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
  (三)在特区已缴纳所得税低于企业所在地应交所得税需要补交的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在特区实现的利润全部扣除,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加上需要补交的数额。
  (四)按国家规定允许企业税前调整的其他项目。


  第三百零一条 铁路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第一项后规定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不应由税前利润弥补的企业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第一项后规定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如兴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当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完成组资后,应将公益金转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税后利润,扣除1~3项后其余额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当年分配。在没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百零二条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多级法人管理体制,企业税后利润在各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税后利润应大部分留在基层企业,以提高基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各级企业逐步走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道路,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体。


  第三百零三条 各级企业及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都要建立利润的预测,计划与分析制度,每年应根据上级的要求、企业或单位内部发展的需要,确定目标利润,目标利润应纳入内部承包指标体系,建立奖罚制度。同时,要根据目标利润或利润承包指标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编制年度利润计划及利润分配计划。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每季要对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综合分析工作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牵头,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配合,财务、计统、预算、技术、设备、施工、物资等部门参加。每次分析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制度

 

  第三百零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和内部管理报表。


  第三百零五条 施工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含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财政部明确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定期向投资者、主要债权人、有关政府部门(即财政主管机关、税务、银行及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管理机构等提供年度有关会计报表。年度报表报送时要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第三百零六条 内部管理报表是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要求而自行设计的会计报表,是对向外报送会计报表的补充和进一步具体化。
  企业通过增设内部管理报表,详细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完整地列示企业全部收入、成本及交纳的税金情况,提供更为详尽的资料,便于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有利于发现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发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
  铁道部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的内部管理报表有:工程(产品、作业)成本表(含路内、路外工程成本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表、应交税金明细表等。此外,各单位还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其他报表,部分报表参考格式附后,供选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报送企业管理者及有关职能部门使用,一般不向外部提供,但铁道部规定上报的内部管理报表,必须按要求上报。


  第三百零七条 会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编制会计报表前应注意事项:
  1.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严格遵循《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方法》和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严禁截留收入,挤列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项目。
  2.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账、账表、账实三相符。
  3.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作好各种往来对账签认,及时解缴各种上交款和税金。
  4.按规定日期结账,不能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
  (二)编制会计报表时的一般要求:
  1.在会计核算和填报方法上,应保持前后会计期间的一致性。
  2.编制要及时、客观,会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达到准确有效地满足使用者获得有用的信息以资决策需要。
  3.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报表阅读者不致产生误解。
  (三)会计报表报送要求:报表要装订整齐,其顺序依次为目录、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或审计部门签证意见、财政主管机关审签意见、按序号排列的各种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每页右下角要打上页码,并与目录所标页码相同,报表封面要填写齐全,经单位主管、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签章,加盖公章后报出。
  (四)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铁路施工企业的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编制合并报表的控股企业,对“长期投资”账户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
  (五)施工企业所属全民所有制多经单位以及企业在国外承包工程的项目队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均应纳入上述报表。


  第三百零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一定会计期间财务、成本情况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它全面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总结企业工作成绩和缺点,是企业领导、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了解和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要影响的事件,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百零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撰写程序和方法: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在会计报表、附表、补充资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评价指标完成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经营计划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工程(产品、作业)成本表,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
  根据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说明企业利润实现、分配及税金交纳情况。
  根据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说明筹资情况与预收账款(预收备料款、工程款)、资金增减和周转使用、以及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营运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根据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对企业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根据财务评价指标,正确评价企业处在何种经营状况,债务是否安全,销售是否活跃,获利能力情况等。运用财务指标的实际值同标准值、临界值比较,说明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


  第三百一十条 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企业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判断企业财务状况,衡量企业经营成果,同时帮助企业管理者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企业总结考核和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大致可分为四类,即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企业营运能力的指标、企业资本保值增值和盈利能力指标,以及企业社会效益综合指标。
  (一)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五项指标。
  1.资产负债率:指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取得的。资产负债率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属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产权比率:指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用以衡量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产权比率=-----×100%
       所有者权益
  3.流动比率: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以流动资产保障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4.速动比率: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反映企业以速动资产保障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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